為加強辦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資源,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該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系指學院各系(院)部、各部門的辦公室用房,以及會議室、資料室等輔助用房。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面積特指使用面積。“使用面積”為房間凈使用面積,不包括門廳、走廊、樓梯、廁所及值班室、配電室等公共使用面積,計量單位為平方米。
第三條 后勤服務處為學院辦公用房的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辦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擔辦公用房的權屬管理、調配使用和修繕維護等管理責任。
第四條 每名教職工只安排一處辦公地點。
第五條 辦公用房在具體分配時,采取與辦公人員所屬部門位置就近原則自然分配。
第六條 辦公用房要遵循簡潔、樸素、節能和經濟適用、量力而行的原則,不得超標裝修。
第七條 教學系(院)部所用辦公用房按照就近辦公、高效服務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各自教學系(院)部所在區域范圍,不得設在行政職能部門辦公區域。教學系(院)部內部或相鄰教學系(院)部之間的辦公用房調整,由相應系(院)部負責人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一致,由教務處協調解決。
第八條 各部門須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辦公用房資源,杜絕浪費現象。凡將辦公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造成閑置時間長達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學院將予以收回。
第九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要加強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自覺維護辦公用房及所屬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出借、轉讓給院內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一經發現,予以收回,沒收出租、轉讓的全部所得,并報學院督導考評處對當事人或部門予以相應扣分。
第十一條 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并由后勤處予以收回。
第十二條 在搬遷、調整辦公用房時,應當遵循“調新交舊”的原則。各部門在搬入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應將原辦公用房及時騰退移交后勤處統一協調使用。凡涉及到搬遷或調整的辦公用房所屬辦公用品,應按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移交手續。對于不按要求進行移交者,給予當事人或部門按學院督導考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實際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原則。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使用者對所使用的辦公用房負有安全監管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破壞辦公用房房屋結構及其設備設施,凡因使用不當、不愛護公物或隨意拆改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需對辦公用房進行夾層、隔斷、粉刷、吊頂等維修改造,須由使用部門向后勤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后勤服務處視房屋情況提出方案,報請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定額配置標準
(一)辦公室用房
1.院領導正職辦公用房:設獨立辦公室,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職級標準30㎡。
2.院領導副職辦公用房:設獨立辦公室,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職級標準24㎡。
3.部門正職辦公用房:設獨立辦公室,面積不超過國家規定職級標準18㎡。
4.部門副職辦公用房:合并辦公室,平均辦公面積不超過9㎡/。
5.副科干部辦公用房:合并辦公室,平均辦公面積不超過9㎡/人。
6.教研室辦公用房:合并辦公室,辦公面積20-40㎡,寫字間式。
7.部門綜合辦公室辦公用房:合并辦公室,平均辦公面積不超過9㎡/人。
(二)輔助用房
1.會議室共享,不列入部門用房總額。
2.資料室、檔案室根據工作性質及實際需要評估確定。
3.保密室按上級規定標準配置。
4.其它專項業務用房如招生就業接待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展館、倉庫等按實際需求另行分配。
第十六條 由后勤服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