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飲酒行為的暫行辦法
(衡辦發〔2015〕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飲酒行為,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申和嚴明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有關紀律規定的通知》(湘辦發電〔2015〕115號)、《關于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進機關作風的暫行規定》(湘紀發〔2012〕17號)和《衡陽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衡辦發〔2014〕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具體內容
第三條 嚴禁公務活動飲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活動除外。
第四條 嚴禁工作日中餐飲酒(含酒精類飲料)。
第五條 嚴禁酒后執行公務。
第六條 嚴禁酗酒、賭酒、斗酒、強行勸酒、酒后滋事以及著工作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等有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飲酒,包括飲用白酒、紅酒、黃酒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條 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把貫徹執行本辦法作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確保令行禁止,堅決杜絕因喝酒致人傷亡等事件發生;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帶頭不喝酒、不勸酒,自覺遵守和執行本辦法,并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第九條 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傳達學習,深入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教育和監管;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公務接待中酒類開支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對自查自糾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要及時上報紀檢監察機關,嚴禁隱瞞案件線索。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執紀監督問責力度,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通過明查暗訪、投訴舉報、專項檢查和抽查等形式,切實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強化責任追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實行一案多查。對當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領導干部因飲酒貽誤工作、酗酒鬧事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從嚴予以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對執行本辦法不力的地區和單位,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情況應當載入干部個人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衡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