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葵,男,曾任江蘇省南京市信息中心電子政務部主任、綜合業務處處長、副主任等職務。2019年3月,辭去公職。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杜葵利用擔任南京市信息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負責“南京市城市智能門戶運維托管”等多個項目招投標工作期間,與相關企業負責人串通,通過安排投標企業制作項目建設方案、測算項目預算,以及在招標文件和評分標準中量身定做評分項、提前告知評標環節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幫助相關企業承攬項目,所涉項目中標金額合計2737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專家評估、江寧區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前述項目價值合計2136萬余元,杜葵串通投標行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1萬余元。
2007至2017年,杜葵在南京市信息中心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開展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所送財物共計15.4萬元。
2020年7月30日,南京市監委將杜葵案指定江寧區監委管轄。2020年10月26日,江寧區監委對杜葵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問題立案調查,經南京市監委批準,于2020年11月8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5日,江寧區監委將杜葵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移送江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3月9日,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杜葵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向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2月31日,江寧區人民法院以杜葵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杜葵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5月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適用:
一、“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