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慟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規劃、規范配置、有效利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h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核報、概算核定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工作。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其主管部門負責。
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
各市州、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地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辦公用房權屬已登記至使用單位名下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稅務、自然資源、使用單位等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依法依規能夠免除過戶稅費的予以免除,并按程序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其主管部門名下。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分臺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總臺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庫,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堅持集約節約、從嚴從緊的原則,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有效解決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等辦公用房所需。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應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預算用于該部分辦公用房日常維護維修、物業管理等支出。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湖南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其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直黨政機關及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市州本級、市州直屬黨政機關和縣市區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市州、縣市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縣市區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程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
在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期間,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七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及經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周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分為大中修和日常維修。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大中修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共同管理。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其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處置利用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批準后實施。
市州、縣市區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省以下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敢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專項聯合巡檢結果應及時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等審查意見。
第三十七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8曰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