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亊制度改革,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行為,依據《事業單位人亊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亊部令第6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外)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亊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針,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各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省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由單位組織實施;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省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原則上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單位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可以由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經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章招聘計劃和招聘方案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向同級編制部門申報招聘計劃。申報招聘計劃應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計劃表》(附件1),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同級編制、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招聘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單位編制情況、崗位聘用情況、招聘崗位類別、招聘人數及編制性質等。
第六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編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
須報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未經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組織實施。
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省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市州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市州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州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招聘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名稱、數量與資格條件;
(三)招聘范圍;
(四)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要求;
(五)考試時間、地點、方式,開考比例,成績計算方法,考試成績公布方式和咨詢電話;
(六)入圍體檢和考察人員確定方式;
(七)擬聘人員名單公布方式、舉報或投訴電話;
(八)招聘工作組織領導、紀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招聘方案經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后,統一在同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的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可以同時在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發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九條發布招聘公告的內容須與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招聘方案內容一致。招聘公告一經發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確需更改的,應當提出更改內容及理由,報原審核方案的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后重新發布或發布補充、變更公告。
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根據招聘崗位需求,科學合理設置招聘條件,不得設置指向性或與崗位無關的歧視性條件。
第十一條專業設置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同一崗位可以設置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也可以按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條件。對沒有專業要求的招聘崗位,可以設置為專業不限。專業名稱要準確、規范,具體可以參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考錄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也可以參照教育部門的專業目錄,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確相應的專業參考目錄。
第三章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以報名應聘。報名可以采取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方式,報名時間不少于3天。
第十三條符合報名條件者應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附件2)。
第十四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亊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二)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
(三)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四)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因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被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且記錄期限未滿的人員;
(五)法律、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工作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人員要認真履職,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招聘公告確定的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準確把握審查標準,統一審查尺度,不得隨意放寬招聘條件。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有義務接受詢問并告知原因。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工作全過程,任何環節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崗位報名條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
第十七條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報名應聘。如采取不正當理由拒絕符合報名條件人員報名的,應聘人員可以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章考試、體檢和考察
第十八條公開招聘應當形成競爭。有效報名人數與崗位招聘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3∶1。少數專業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取消、核減相應崗位招聘計劃或降低開考比例,也可以修改報名條件、延長報名時間。
第十九條凡經批準降低開考比例開考,或實際參考人數未達到開考比例的,應設置合格分數線。合格分數線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條考試一般采取筆試、面試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方式進行。招聘單位可以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和特點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方式考試,也可以選擇其他適當方式考試。考試方式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既可以委托專業考試機構命題和制卷,也可以組織專家自行命題和制卷。考試內容,應根據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面試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考官應通過抽簽的方式隨機產生。面試考官一般由7人或9人組成,原則上外聘考
官應占多數。實際操作能力測試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由本行業、本專業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筆試、面試、實際操
作能力測試等環節的分值權重,以及從上一環節入圍下一環節人員的確定方法、入圍比例等,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并適時公布入圍人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省、市州所屬事業單位引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及其他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縣(含縣級市)、鄉事業單位引進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及其他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經市州以上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設置開考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開招聘。直接考核應成立專家小組,對應聘人員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等進行全面考核,并作出書面考核結論。
第二十五條招聘單位根據崗位招聘計劃數,按應聘人員的
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入圍體檢人員并組織體檢。體檢在縣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標準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體檢醫院應出具體檢結論。
招聘單位和應聘人員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可以向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同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復檢。復檢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六條招聘單位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察,重點考察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遵紀守法、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應聘資格條件等方面的情況。組織考察時,應根據考察對象的情況采取適當的考察方式,并形成具體的考察結論。
第二十七條招聘計劃出現空缺時,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應聘同一崗位考試綜合成績和體檢、考察結果,可以依次等額遞補,遞補最多不超過2次;也可以不予遞補,取消招聘計劃。遞補的有關要求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第五章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經招聘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和體檢、考察結果,提出擬聘用人選,并將擬聘用人員的學歷(學位)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身份證等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同級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九條經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應當在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招聘崗位,擬聘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監督電話。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招聘單位填寫《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名冊》(附件3)和《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附件4),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聘用相關手續。
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擬聘用人員,由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報市州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辦理聘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招聘單位應在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聘用相關手續后15日內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用人員的入職時間從與招聘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含擬制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秘書、組織人亊、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招聘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組織公開招聘或辦理人員聘用亊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三條公開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對公開招聘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公開招聘組織實施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應全程參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對應聘人員、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執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執行《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發〔2017〕5號)。
第三十七條各市州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事業單位人亊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湘人社發〔2011〕45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1.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計劃表
2.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
3.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名冊
4.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
5.關于印發《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