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
為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多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構建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湖南省募捐條例》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慈善工作的通知》(湘辦〔2006〕22號)精神,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我市慈善事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慈善事業是社會大眾的事業,是黨和政府社會福利事業的拓展和延伸。國家已經把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范圍。發展慈善事業,有利于促進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和諧發展,有利于促進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增強社會凝聚力。全市各級各部門要認識慈善事業在統籌社會力量和資源、解決社會問題、促進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把慈善意識的傳播、教育和培養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主動參與到各項慈善活動中來,大力宣傳慈善理念、慈善行為、典型人物和事跡,強化對社會輿論的正面引導,在全社會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二、明確慈善工作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1. 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為宗旨,大力弘揚慈善理念,加快建立黨委領導、政府推動、法律規范、政策引導、民眾參與、慈善組織實施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確保慈善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2. 工作目標。5年內,形成較健全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四級慈善網絡;廣泛發動社會募捐,不斷增強救助能力,爭取到2018年,我市人均慈善公益捐款達到10元,市區年人均慈善公益捐款達到20元;不斷擴大慈善基金規模,動員全市大中型企業及有能力的個人參與建立冠名慈善基金,爭取到2018年,市慈善總會基金達到5000萬元,市、縣兩級慈善基金達到2億元。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社團組織和社區的作用,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基層,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黨員干部職工慈善活動參與率達到100%,確保規模企業參與率達到100%,力爭全社會參與率達到100%。
三、發展衡陽特色慈善事業
1. 以包容互信為品格團結慈善力量。各個慈善組織、所有慈善從業者、捐贈人、志愿者、新聞工作者乃至專家學者,都要相互尊重、和衷共濟,為推動我市慈善事業多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而共同努力。所有慈善行為,不論觀點、做法有何差異,只要有利于幫扶困難群體、有利于解決社會問題、有利于發展慈善事業,都應受到尊重和支持。參與慈善事業的各類主體要加強聯系、互信互助,在資源、項目和信息上共享合作,匯成改善民生的強大力量。
2. 認真組織開展慈善募捐活動。慈善機構和慈善組織要開展豐富多彩的慈善募捐活動,切實增強活動的實效性,充分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慈善事業、支持慈善事業。一是突出抓好“慈善一日捐”等活動。原則上,每年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組織為困難群眾和社會弱勢群體捐款的活動只限于1次,不得多頭開展。在自愿的前提下,機關、學校、醫院、部隊、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捐出一日節約的辦公經費,企業捐出一日的凈利潤,干部職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資。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建立冠名基金。市區的“慈善一日捐”活動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慈善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實施。“慈善一日捐”所募集的資金專項用于救助弱勢群體和困難群眾。二是突出抓好“慈善月”活動。將每年4月份定為“慈善月”,以捐贈為主題,以救助為目的,策劃和開展一系列活動;把“慈善衡陽”作為慈善月活動的主要內容,組織開展慈善宣傳、募捐、送溫暖、文藝晚會等活動,打造“慈善衡陽”品牌;通過“慈善衡陽”這個載體,促進衡陽大慈善氛圍的形成。
3. 拓展慈善救助項目。各慈善機構要緊緊圍繞當前困難群體的迫切需要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以“安老、扶幼、助醫、助學、濟困、賑災、助殘、助居”為內容,開發、設立慈善救助項目,使項目援助成為慈善救助的主要載體,努力實現慈善勸募向市場化勸募方式轉變。除資金救助外,鼓勵慈善機構積極開發和實施實物救助、勞務救助、智力救助、精神與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既要幫扶現有政策已明確的對象,更要留意政策尚未覆蓋但確有救助需求的對象,及時施以援手、送去溫暖,與政府救助形成合力,進一步編密織牢社會救助安全網。要健全救助需求和慈善項目信息的對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確保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有效銜接。
4. 以學習創新為抓手加強能力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慈善專業人才培訓機制,依托高等院校、專業培訓機構,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各慈善組織要將打造學習型組織作為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鼓勵員工進修深造,創新慈善幫扶形式,永葆組織旺盛活力。慈善從業者要堅持學習,善于學習,努力知曉慈善政策、洞悉慈善規律、把握慈善趨勢,付出愛心,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 加強慈善志愿者隊伍建設。各級慈善機構應大力支持慈善志愿者隊伍建設,引導學校、機關、企業與慈善組織合作,鼓勵各界人士參與社區和各領域的慈善活動,促進志愿服務經常化、普遍化。健全慈善志愿者權益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慈善志愿者的登記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時間累計制度、績效評估制度、獎勵表彰制度,方便市民參加慈善服務活動,奉獻人力、智力和技能,推動志愿服務廣泛、深入、持久開展,達到自我價值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求。
四、落實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
1. 以年度為單位發布“衡陽慈善榜”。對設立慈善冠名基金或一次性捐贈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及個人,企業代表及捐贈者個人可在慈善組織內擔任職務。重視推薦社會責任感強、對慈善事業發展有較大貢獻的企業代表和個人參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職務。
2. 大力支持依法成立的慈善會、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鼓勵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慈善募捐活動。為了幫助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面向本單位、本社區(村)等特定人群開展慈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
3. 鼓勵和倡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出資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為慈善事業奉獻愛心。鼓勵和倡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慈善組織設立專項救助基金或以冠名的形式進行慈善救助。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救助項目進行捐贈,積極向困難群體提供精神安慰、勞務幫扶等服務。
4. 鼓勵和支持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國際慈善交流與合作,吸納國際慈善資源。
5. 鼓勵和扶持弘揚慈善文化的文學藝術創作活動。鼓勵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開展慈善文化研究與學術交流。
6.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捐贈的公益性、救濟性捐款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落實慈善減免稅政策,支持并促進慈善捐贈活動的開展,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作用。
7.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慈善實體。
五、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管理
1.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市、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網絡系統,打造統一的公益慈善信息平臺,及時發布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的有關信息。慈善機構和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息及時公開,并按國家規定將信息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增加社會透明度,提高社會公信度。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募捐人或者受捐機構應當配合。
2. 加強慈善資金使用管理。各級各類慈善組織要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及時通過媒體公布善款籌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覺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確保所捐贈資金用于捐贈人指定的慈善項目。完善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機構,慈善項目的策劃實施、慈善資金的安排使用應邀請專業人士和救助幫困對象參與討論決策,實現勸募到救助的陽光運作、科學運作。
3. 加大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力度。慈善組織要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財務、項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向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同時,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實施有效監管。
4. 切實加強對社會募捐活動的管理。實行慈善募捐許可制度。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開展募捐活動,以及個人進行公開勸募活動的,要經民政部門許可,防止發生多頭募捐、重復募捐和頻繁募捐,堅決打擊詐捐、以慈善之名進行商業營銷、貪污挪用善款等違法違規行為,事中和事后接受民政部門監督。違法違規進行勸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六、加強對慈善事業的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大局,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組織和參與慈善活動。民政部門作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并擬定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的指導、協調和相關監督工作。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廣新、衛生、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稅務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相關促進工作。財政部門要為慈善事業的發展給予資金支持,根據慈善工作需要,在預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經費和救助資金。市縣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每年要制作和發布一定數量的慈善公益廣告,開設慈善專題欄目或者節目,并為慈善活動的開展提供優惠或者免費宣傳。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公園、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要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用水、用電等方面的便利。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創造條件,有計劃、有重點地培育發展一批慈善組織,逐步形成比較健全的慈善組織網絡,有條件的企業、社區及村可設立慈善超市或慈善工作站。發揮慈善總會在慈善工作中的總體聯絡、引領和協調作用。各縣市區要根據有關規定成立慈善組織,并在機構、編制、人員、工作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已達到換屆年限的慈善會要按時換屆。縣市區慈善會在業務上接受市慈善總會的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