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領導責任。要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
2.關鍵是要抓住制度建設這個重點,以完善公務接待、財務預算和審計、考核問責、監督保障等制度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體式、全方位的制度體系,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
——習近平在人民日報《專家學者對遏制公款吃喝的分析和建議》等材料上的批示(2013年2月22日)
3.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健全嚴格的財務預算、核準和審計制度,著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
4.要加強對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審計工作特別是對重大領域、重大項目、重要資金的審計監督,防止貪污、挪用、截留等問題發生。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5.要加強黨紀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和國家機關內部各種形式的紀律監督。
——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9月5日)
6.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這些措施都有很強的針對性,也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一脈相承,對法治政府建設十分緊要。
——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4年10月20日)
7.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
8.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主要目標是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規范,明確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標準、審計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推動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責任,積極探索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組織形式,發揮好審計監督作用。
——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7月1日)
9.巡視監督要與紀檢監督、組織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監管有效結合,綜合用好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處理方式。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要及時跟進,分清問題性質,不合適的要交流,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免職,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紀處理,所有問題都要有個明確說法。
——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十八屆中央第七輪巡視情況匯報時的講話(2015年10月15日)
10.扶貧資金是貧困群眾的“救命錢”,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更容不得動手腳、玩貓膩!要加強扶貧資金陽光化管理,加強審計監管,集中整治和查處扶貧領域的職務犯罪,對擠占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的,要從嚴懲處!
——習近平在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2015年11月27日)
11.強化黨內監督是為了保證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國家監察是為了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強化群眾監督是為了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要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同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協調起來,形成監督合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12.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2016年10月27日)
13.改革審計管理體制,完善統計體制。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7年10月18日)
14.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為加強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
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在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方針政策,審議審計監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審議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審議決策審計監督其他重大事項等。
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
優化審計署職責。改革審計管理體制,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整合審計監督力量,減少職責交叉分散,避免重復檢查和監督盲區,增強監督效能,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相應對派出審計監督力量進行整合優化,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
— — 《 深 化 黨 和 國 家 機 構 改 革 方 案 》(2018年3月21日)
15.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是加強黨對審計工作領導的重大舉措。要落實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強全國審計工作統籌,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努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習近平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2018年5月23日)
16.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健全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作用。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9年10月31日)
17.審計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履職盡責,扎實勤勉工作,在推動黨中央政令暢通、助力打好三大攻堅戰、維護財經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要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職責,堅持依法審計,完善體制機制,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 — 習 近 平 對 審 計 工 作 作 出 重 要 指 示(2020年1月2日)
18.要加強對各級“一把手”的監督檢查,完善任職回避、定期輪崗、離任審計等制度,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武器。
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習近平在十九屆中紀委四次全會發表重要講話(2020年1月13日)
19.要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堅持綠色低碳發展,結合實際、揚長避短,走出一條具有地方特色的高質量發展之路。要加快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和成果轉化力度,加快創新型人才培養,激發創新活力。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承擔起政治責任,統籌抓好財政、稅收、審計等工作,嚴肅財經紀律,把各方面資金管好用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嚴格執行黨中央關于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把過緊日子的要求落到實處。要堅守人民情懷,緊緊依靠人民,不斷造福人民,扎實推動共同富裕。要以有效舉措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就業、收入分配、教育、社保、醫療、住房、養老、托育、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等問題統籌解決好,妥善處理生態和民生的關系,實現生態保護和民生保障相協調。
——習近平在青海考察期間重要講話(2021年6月7日至9日)
20.要加強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重點監測評價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重大風險挑戰應對成效、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解決情況等。要推動統計監督和紀律監督、組織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統籌銜接,加強工作協調和統計監督結果運用,提升監督效能。
——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2021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