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 技工院校、高職高專院校中職部等,以下簡稱“中職學校”)招生行為,保證中職學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 年修訂版)》《湖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職學校招生,是指中職學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注冊制入學方式招收初中應屆畢業生的行為。
第三條 中職學校、初中生源學校、學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在中職學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制度存在招生違規行為的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指導和監督全省中職學校招生工作。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處理各類中職學校招生違規行為。
第五條 中職學校招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招生違規行為: (一)以招生為目的與初中生源學校或中介機構、個人簽訂各種形式的有償協議的; (二)招生學校及招生人員向初中生源學校及教職員工支付招生費用,或向初中生源學校教職員工發放獎金、津補貼或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或組織初中生源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宴請、 娛樂、旅游等活動的; (三)委托中介機構、相關公司或利用本校學生招攬生源并支付招生費、高額電話費、高額差旅補助等費用的; (四)以其他名義向初中生源學校合作企業等關聯單位轉移資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費用的; (五)有償購買或用其他違規手段獲取生源信息的; (六)未經主管部門核驗招生資質進行招生的,或未在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公開發布招生信息進行招生的; (七)提前招收初中未畢業在校學生的; (八)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或與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陽光招生信息平臺發布的信息不符,在辦學條件、辦學性質、辦學層 次、招生專業、收費資助、畢業證書發放、畢業生就業等方面存在虛假承諾或欺騙學生的; (九)惡意鏈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陽光招生信息平臺 及其微信小程序進行招生宣傳,或違規實行網絡推廣招生、網絡代 理招生,或利用網絡和其他手段對其他中職學校、初中生源學校進行詆毀、誹謗的; (十)其他利用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違規行為。
第六條 中職學校有第五條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改正,妥善安置所招學生,退還所收費用,依據情節嚴重程度和法定程序核減本年度和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直至停止招生資格;對詆毀、誹謗其他學校造成負面影響的,責令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對學校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民辦中職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第五條情形之一,且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由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依 據職責分工,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相關規定和程序,責令相關學校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相關人員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 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第七條 初中生源學校及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 為參與招生違規行為: (一)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與招生中職學校簽訂招生協議的; (二)向招生中職學校收取“辦學贊助費”“推薦費”“入場費”“好處費”“生源回扣”等費用的; (三)向招生中職學校、中介機構、個人推薦生源或提供生源信息并獲取經濟利益,或接受招生中職學校、中介機構、個人提供 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等或參加其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的;(四)欺騙、恐嚇、誤導、替代或強迫學生填報志愿的; (五)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組織在校學生參觀考察招生學校的; (六)未按要求將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陽光招生信息平臺網址 (zsxxtp.hnedu.cn)及其微信小程序、致全省初三學生及家長的一 封公開信、湖南省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六條禁令”等資料推送 給應屆初三學生及家長的,或采取違規手段搞生源封鎖、地區歧視、校際歧視的,或通過不實投訴詆毀、誹謗中職學校的; (七)其他推薦、出賣生源獲取經濟利益的違規行為。
第八條 初中生源學校有第七條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 依法依規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收受費用的,責令退還有關費 用;對詆毀、誹謗中職學校造成負面影響的,責令公開道歉,消除 影響;對學校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民辦初中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第七條情形之一,且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中職學校教職員工有本辦法第五條、初中生源學校教職員工有本辦法第七條情形的,由所在學校及相關部門依據《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中小學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 年修訂版)》《湖南省中小 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分或者給予其他處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 規依程序予以解聘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學校主管部門對中職學校招生違規行為或初中生源學校參與招生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和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所轄中職學校上傳湖南省中等職業教育陽光招生信息平臺信息把關不嚴,造成平臺信息不實欺騙學生的; (二)對招生違規或參與違規招生行為督導不到位、對違規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放任、默許招生違規或參與招生違規行為的; (三)對招生違規或參與招生違規行為處理不及時、處理不當, 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當地學校多次出現招生違規或參與招生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違規限制外地中職學校進入本地招生,或故意設置招生壁壘,或采取其他違規手段搞生源封鎖、地區歧視、校際歧視的; (六)其他監管或處理不力的行為。
第十一條 中職學校和初中生源學校教職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或機構有招生違規或參與招生違規行為的,相關案件線索依規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處 理。
第十二條 中職學校和初中生源學校主管部門掌握學校招生違規和參與招生違規行為線索或接到群眾實名舉報的,應當立即啟動相關程序,視情況組織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認定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應及時上報,必要時可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組織相關部門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對有關學校或責任人員招生違規或參與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應當依法、依規、依法定程序進行,做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處理處罰適當。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