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衡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3號)等有關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各類事業單位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購買、劃撥、調劑、建設、接受捐贈、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所形成的資產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三)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促進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是: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及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衡陽市財政局下設衡陽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為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所轄的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糾紛調處、清查統計,并對市本級行政單位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動產的產權進行集中管理;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合作開發和開辦經濟實體等事項的審批;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及經營性資產收益的管理;
(六)負責建立行政事業資產使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資產管理相關事項;
(四)負責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占有、使用的資產安全和完整;
(二)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帳卡管理、資產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負責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申報、辦理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登記;
(五)負責本單位持有產權的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及時足額上交行政事業資產收入專戶。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條 對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嚴格按標準配置,對沒有規定標準的,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對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內的資產應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資產的品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主管部門審核,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意見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二)經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批同意,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三)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以及基本建設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維修改造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的各項工程項目,無論其資金來源都必須報經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查和資金立項審批。對實行統一產權管理和未實行統一產權管理單位的不動產,使用單位均要履行好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及時進行維修維護,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的資產購置,屬于政府采購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都必須事先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核批準。
實行統一產權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在統一產權后需將非經營性的不動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由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根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未實行統一產權管理的事業單位辦理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合同意向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點、面積等資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實行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涉及到重大事項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在同級財政國庫部門設立行政事業資產收入專戶,匯繳行政事業資產收益。拒不繳納的,由財政部門相應抵扣或停撥單位經費。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統一產權管理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由行政事業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并在財務、資產報表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國有資產使用活動中各種違法行為,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十九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有權調劑使用或公開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核銷的一種行為。包括資產調撥、轉讓、報廢、報損等。
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國有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審批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的處置權限屬市人民政府,單位無權自行處置。未經批準,相關職能部門不得辦理產權、國土等過戶手續。
(二)機動車輛的處置,無論車輛排量、金額大小,都必須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批。
(三)有價證券、對外投資損失處置,損失額低于1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批,并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備案;損失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審批。
(四)其他資產處置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權限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統一產權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處置,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未實行統一產權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處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統一登記造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應對報送資產處置的單位出具《行政事業資產處置批復書》,《行政事業資產處置批復書》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帳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上繳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在同級財政國庫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資產處置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臨時機構經批準撤銷時,其資產按規定報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審批后實行公開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凡涉及到合并、分立、清算,資產拍賣、轉讓、置換,涉訟、改制、對外合作、對外投資的均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經依法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有: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資產無償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的合并所產生的資產劃轉、置換的;
(三)發生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資產的產權變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登記、界定及糾紛調處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第三十一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模式,都必須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申報、辦理資產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等發生變化,新購建和劃撥房屋建筑物、土地、機動車輛及專項設備,都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資料,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具體工作,按國家有關資產產權界定、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的,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并由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未按其職責要求實施資產監管,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辦法出臺前我市頒發的資產管理有關政策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制訂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