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對抗組織審查案
2022年指導性案例第3號
總第10號
【關鍵詞】
對抗組織審查;政治紀律;紀法貫通
【執紀執法要點】
【執紀執法要點】
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首要的政治品質。忠誠是純粹的、無條件的,黨員在任何時候都要做到對黨忠誠老實,特別是在犯錯誤后,更應當相信組織、依靠組織,認真反省檢討,積極配合組織查清事實,決不能欺騙組織、對抗審查,妄圖以此逃避處理。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善于發現、準確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對抗性”特征,既不人為拔高,也不姑息縱容,通過精準認定和恰當處置,實現執紀執法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徐某,中共黨員,A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2020年10月,徐某接受私營企業主陳某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某在A省承接道路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陳某現金20萬元。2021年3月,A省紀委監委接到反映徐某在工程領域以權謀私的匿名舉報,經研判認為舉報信反映的問題線索較為籠統,可查性不強,決定對徐某進行函詢。徐某隨即與陳某串供,統一口徑聲稱上述20萬元系借款,并偽造了借據、收條,制造了借款、還款假象。此后,徐某在給A省紀委監委的書面回復中,自稱因兒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錢,曾向承接A省道路工程項目的私營企業主陳某借款20萬元,已經歸還,但并未利用職權幫助陳某承接工程,也沒有任何以權謀私的行為,同時主動表示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確有不妥,愿意承認錯誤、接受處理。A省紀委監委收到函詢回復后,認為徐某問題較為輕微,對其予以批評教育。2022年1月,A省紀委監委接到反映徐某收受陳某賄賂的信訪舉報,初步核實后對徐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查明其收受陳某20萬元賄賂的事實。同年5月,徐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指導意義】
1.準確認定對抗組織審查和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本案處理過程中,關于徐某與陳某串供、偽造證據的問題,應當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但對于徐某在接受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將受賄謊稱為借款的行為,則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在回復組織函詢時,不是出于畏懼、僥幸心理簡單否認問題,而是按照與陳某串供的情況編造事實,提供虛假情況,企圖逃避處理。從本質上看,徐某不如實回復組織函詢和串供、偽造證據的行為,均基于對抗審查、逃避處理的同一個主觀故意,應當一并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關鍵特征是“對抗性”,本質上反映的是黨員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的政治問題。本案中,徐某為掩蓋受賄問題,在與他人串供、偽造證據后才回復函詢,明顯具有欺騙組織、逃避懲處的主觀動機,其行為的“對抗性”特征十分典型,應當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
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要注意區分“對抗組織審查”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兩類問題,既要善于從政治上加以甄別判斷,也要注意避免簡單泛化認定,從“違規”和“有責”兩個要素出發,做到實事求是、不枉不縱、精準認定。一方面,要重點核查被審查人是否客觀存在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同時注意查明其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與其采取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是否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則要注意把握被審查人是否具有刻意誤導審查、欺騙對抗組織的主觀意圖,綜合考慮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違紀違法行為實施后、組織啟動審查前,黨員采取串供、偽造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方式企圖掩蓋事實、逃避懲處的,鑒于其行為從本質上看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騙組織、對抗組織、與組織離心離德,應當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同時,認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精準適用相應條規。比如,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串供、偽造證據等行為規定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2015年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時方將上述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規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因此,如串供、偽造證據等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不應當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而應當作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予以評價。又如,通過打探巡視巡察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模擬巡視巡察談話等方式干擾巡視巡察工作,其行為本質上是為了防止組織發現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鑒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已將干擾巡視巡察工作規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如該行為發生或者持續至2018年10月1日后,應當直接認定為干擾巡視巡察工作;如發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則可以根據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點、情節嚴重程度,依照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認定為“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或者依照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作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予以評價。
2.在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書中規范表述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自覺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紀律和法律兩把尺子來衡量違紀違法行為,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這就提醒我們注意,一些違犯黨紀的行為可能并不同時構成職務違法。比如,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包庇同案人員等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構成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三條規定,上述行為只是在追究監察責任時的法定從重情節,并非獨立的可作為政務處分依據的違法事實。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以及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的行為,分別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上述行為既不是獨立的違法行為,也不是法定的從重情節,僅屬于在追究監察責任時應當考慮和把握的酌定從重情節。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制作處分決定文書時,要注意精準表述,體現紀法雙施雙守的要求。
本案中,徐某被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對于徐某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應當在黨紀處分決定書和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分別作出恰當表述。一是在黨紀處分決定書中,應當將徐某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在“違反政治紀律”部分予以認定和表述。二是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不宜將徐某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在“違反政治要求”部分單獨列明,而是作為從重處分情節予以說明,可參考如下表述:“徐某采用串供、偽造證據、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方式妨礙調查,具有從重處分情節。”
由本案引申開來,有的違紀行為雖然同時構成違法,但違紀和違法類型可能并不一一對應。比如,對于參加迷信活動的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屬于“違反政治紀律”;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則屬于“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對于此類情形,可作如下處理:一是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參加迷信活動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為確保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順暢銜接,避免針對同一行為出現不同評價,可對政務處分決定書中的違法行為類型作出調整,即將參加迷信活動問題在“違反政治要求”部分予以認定和表述。二是在僅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僅給予政務處分的情況下,則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應規定,分別在“違反政治紀律”或者“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部分予以認定和表述。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10月18日)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林某予以容錯免責案
2022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
總第11號
【關鍵詞】
容錯糾錯;減責免責;“三個區分開來”
【執紀執法要點】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指出,要深化“四種形態”運用機制,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并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精準把握黨的政策和策略,區別對待改革探索中的無意過失和蓄意謀私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寬嚴相濟、容糾并舉,做到紀法約束有硬度、批評教育有力度、組織關懷有溫度,最大程度保護和激發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林某,中共黨員,A市B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2019年9月,A市啟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以下簡稱“雙創”)工作,林某負責B區背街小巷改造項目。同年10月,B區政府召開“雙創”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要求背街小巷改造項目必須在10月底前開工建設。為加快推進改造項目,林某主持召開工作會議,研究通過了B區“雙創”投資項目(背街小巷改造)小型項目抽簽法確定施工單位方案,其中明確規定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在報名單位通過資格審核后,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并隨后依據該方案分2批抽簽確定了16個項目的施工單位。
2021年8月,有群眾舉報林某的上述做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A市紀委監委經核查發現,林某采用抽簽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的小型項目,均未達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明確的項目規模標準,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但采用抽簽方式采購工程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政府采購方式的規定。考慮到B區“雙創”工作有關制度規范尚不健全、背街小巷改造項目工期緊任務重、林某此前并不分管財政和城建等領域、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等客觀情況,加之林某在主觀上是為了快速推進工作,更好完成“雙創”任務,且未發現林某有借機謀取私利的情形,A市紀委監委在征求A市委組織部和B區委意見后,決定對林某進行談話提醒,并向B區政府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B區政府規范政府采購工作。林某受到談話提醒后,及時召開工作會議廢止上述方案,規范了工作程序,并在民主生活會上作了深刻檢討。
【指導意義】
1.精準把握追責問責與容錯糾錯的關系
追責問責強調約束,要求有責必究。容錯糾錯側重激勵,重在鼓勵干部擔當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追責問責工作中,要準確把握追責問責與容錯糾錯的辯證關系,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精準規范運用“四種形態”,將堅持嚴的主基調和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結合起來,既防止動輒上綱上線、一味從嚴處理,又防止紀律規矩松弛、隨意任性從寬。
開展容錯糾錯工作應當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要求,充分考慮行為動機、性質、過程、后果等要素,精準分析研判。一是準確甄別“為公”還是“謀私”。不能簡單地看黨員干部犯了什么錯誤,造成什么后果,而要對錯誤事實進行綜合研判,弄清楚主觀動機是為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還是為了謀取自己或者特定關系人的私利。二是準確區分“工作失誤”與“蓄意違規”。要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待問題,分析錯誤成因是缺乏經驗、改革失誤還是我行我素、明知故犯,查明決策程序是集體研究、民主集中還是個人獨斷、一意孤行,對錯誤性質作出精準認定。三是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要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挽回損失等情況,對干部的失誤錯誤進行綜合分析。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不該容錯的堅決不容,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松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糾正,對失誤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幫助干部汲取教訓、改進提高。
從本案來看,林某探索采用抽簽方式確定施工單位,雖不符合有關規定,但其主觀動機是為了加快推進改造項目,做好“雙創”工作,既不是明知故犯,也沒有借機謀取私利,且在決策程序上經過了集體研究,并非個人獨斷專行,也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綜合上述因素,林某所犯錯誤屬于“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可予以容錯。
2.規范容錯糾錯工作程序
容錯糾錯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按照規定權限、規則和程序開展,用規范的程序、科學的機制、健全的流程來保障容錯糾錯工作的質量,確保處理結果經得起檢驗。一是對符合容錯條件的案件,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充分收集證據材料,聽取擬追究責任對象和有關單位的意見,查明問題情況、甄別主觀動機、判斷錯誤性質;要精準把握追責問責與容錯的認定標準和考量因素,在容錯認定時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研究判斷是否予以容錯減責或者免責。二是按照“誰追責問責,誰啟動容錯”的原則,由負責追責問責的紀檢監察機關啟動容錯程序。同時,責任追究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也可以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容錯申請。
本案處理過程中,A市紀委監委進行了深入核查,在征求組織部門和林某所在黨委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林某予以容錯,并在后續工作中向B區政府發出監察建議,做到了精準容錯、及時糾錯。
3.提升容錯糾錯工作綜合效果
紀檢監察機關要準確把握、充分運用黨的政策和策略,通過容錯糾錯工作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彰顯寬嚴相濟、嚴管厚愛要求,體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理念,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一是做好跟蹤教育。按照“誰容錯、誰回訪”的原則,對容錯對象進行回訪教育,開展談心談話,做好跟蹤記錄,及時了解其思想動態、工作表現和生活情況,幫助干部放下包袱、輕裝上陣。二是釋放積極信號。對予以容錯免責的干部,在考核考察、選拔任用、職級晉升、職稱評聘以及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時一般不受影響,符合條件的要正常使用,以此釋放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信號。三是及時補齊短板。要把容錯糾錯工作與完善制度、促進治理貫通起來,推動容糾并舉,切實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要督促容錯對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防止小失誤演變成大錯誤;要用好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推動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自覺查擺工作方法、制度規定、工作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補短板、強弱項,有效推進工作高質量發展。
【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1月30日)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2016年10月27日)
八、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干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錯誤性質或夸大錯誤程度對干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3月27日)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2018年5月18日)
四、切實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妥善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對干部的失誤錯誤進行綜合分析,對該容的大膽容錯,不該容的堅決不容。對給予容錯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觀評價,選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松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糾正,對失誤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幫助干部汲取教訓、改進提高,讓他們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2019年8月25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2020年10月19日)
為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二、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
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及843號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