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9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布并實行)
為正確審核認定嫖娼案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就紀檢機關審核認定嫖娼案件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公安機關以嫖娼定性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移送紀檢機關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紀檢機關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行政處罰書、案件相關材料或者能夠反映案件證據狀況的相關材料(如證據目錄、案件認定報告等)進行審核。其中經審核無異議的,紀檢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經審核,認定嫖娼的材料沒有達到《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中所規定的證明標準的,紀檢機關應商請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如有必要,紀檢機關也可以直接補充調查,經上述工作后仍達不到前述證明標準的,不能按嫖娼定性處理。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認定嫖娼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紀檢機關應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后,再予處理。
二、紀檢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黨員有涉嫌嫖娼行為的,在定性處理前,應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征求意見。公安機關認為構成嫖娼的,紀檢機關經審核無誤后,應予以認定,其中,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不構成嫖娼,理由確實充分的,紀檢機關應尊重公安機關的意見。
在辦理嫖娼案件過程中,紀檢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意見有分歧時,應加強溝通協調,穩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