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紀委監委聯合市委組織部、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開展誣告陷害行為聯合治理行動,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了一批誣告陷害行為,積極開展失實檢舉控告澄清,持續釋放向誣告者亮劍、為干事者撐腰的強烈信號。現將6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武漢市東湖高新區關東街南湖社區居民朱某某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25年1月,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萬松街派出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朱某某經營的養生館存在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問題,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完成前不得營業。朱某某為逃避處罰,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該派出所民警刑訊逼供、亂作為等問題。經查,朱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朱某某亦承認其虛假舉報的行為。2025年5月,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依法對朱某某進行批評教育。
二、武漢市黃陂區祁家灣街道紅衛村黨員張某權、張某合2人誣告陷害他人問題。2018年以來,武漢市某農業公司因經營問題,未按期支付包括張某權、張某合在內的紅衛村部分村民土地租金。張某權、張某合出于把事情鬧大、引起關注的目的,編造了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張某和村黨支部副書記余某某截留村民土地租金等問題,并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經查,張某權、張某合反映問題不屬實。2025年7月,黃陂區紀委監委依紀分別給予張某權、張某合批評教育處理。
三、湖北省陽新縣大王鎮八祥村村民曹某某誣告陷害武漢市蔡甸區公安輔警問題。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間,曹某某因吸毒被武漢市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戒毒所位于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分局新農派出所轄區)。曹某某對此心懷不滿,在釋放后通過110報警平臺舉報稱該派出所有兩名輔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經查,曹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其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2025年1月,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分局依法對曹某某作出拘留十日行政處罰。
四、河南省息縣臨河鄉高集村村民曹某某誣告陷害武漢市洪山區司法局干部問題。2025年1月,曹某某在接受洪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期間,因生意虧本后心生憤懣,為發泄情緒,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該局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局長房某某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紅包和香煙的問題。經查,曹某某反映問題不屬實。2025年7月,洪山區紀委監委責成相關部門依法對曹某某進行批評教育。
五、對反映武漢市新洲區市場監管局四級調研員陳某某、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直屬中隊隊長萬某某違規收受某保健品公司40萬元的失實舉報澄清正名。2025年5月,群眾實名反映陳某某、萬某某違規收受某保健品公司40萬元的問題。經查,反映的問題不屬實。經核查組向實名舉報人反饋,其表示此事為其聽說,沒有相應的證據。2025年7月,新洲區紀委監委派出第七紀檢監察組以書面澄清的方式對反映陳某某、萬某某的失實檢舉控告予以澄清正名。
六、對反映武漢市東西湖區將軍路街區域發展辦公室(房屋征收拆遷)負責人徐某某虛增虛報補償面積的失實舉報澄清正名。2024年10月,群眾實名反映徐某某在房屋征收拆遷中為他人位于東西湖區將軍路街的一處房屋虛增虛報補償面積。經查,該房屋補償面積經過項目測量單位測量和審計公司評估審計,相關程序合法、資料齊備,不存在虛增虛報面積問題。反映的問題不屬實。2025年5月,東西湖區將軍路街道紀工委當面對反映徐某某的失實檢舉控告予以澄清正名。
上述6起典型案例,有的出于個人目的捏造事實,以信施壓;有的為發泄私憤,陷害詆毀他人;有的為了逃避處罰,誣告辦案人員。這些行為背離了信訪舉報監督的本質,擾亂了信訪舉報秩序,挫傷了相關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對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必須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檢舉控告是干部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的重要渠道,必須依規依紀依法、全面客觀真實開展,不得捏造、歪曲事實,更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深入推進誣告陷害行為聯合治理,堅持“查誣”和“澄清”相結合,對惡意舉報、造謠中傷的重拳懲治、決不姑息,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是非、還以清白,維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要扎實推進信訪舉報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加強信訪舉報法規制度宣傳,引導黨員群眾依法有序有效舉報。要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教育引導黨員干部正確對待群眾監督,始終相信組織是干事擔當、不謀私利者的堅強后盾,心無旁騖抓發展、促改革、保穩定,為武漢在支點建設中當好龍頭、走在前列凝聚奮進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