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密切聯系群眾是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脫離群眾是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但是,一些黨員干部打著“支持工作”的幌子,公然向管理服務對象“拉贊助”攤派費用,是一種典型的“微腐敗”。腐敗雖微,卻關系人心向背,危害巨大,必須嚴肅予以查處。實踐中,此類行為往往同時侵害多種客體,在定性上存在爭議。準確界定此類行為的性質,需要從主觀目的、行為表現、后果影響等多角度進行分析論證,把握權力異化的問題實質,彰顯我們黨在嚴肅查處整治侵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和基層微腐敗方面的鮮明態度。
【基本案情】
蒲某,中共黨員,2018年8月開始擔任A市B開發區C小學校長,負責該校的全面工作。
2021年下半年,蒲某擬在C小學推進學生農業實踐培訓基地項目,但因年初沒有向財政申請預算,該項目所需的12萬元經費未能到位,導致項目遲遲未能推進。2021年以來,在C小學承做教技設備的蔡某、承做空調業務的馬某、承做塑膠跑道業務的王某等6人陸續向C小學催討2020年度的工程款、設備款和貨款,蒲某以經費不足為由要求延緩支付,并向蔡某等人表示C小學學生農業實踐培訓基地項目經費12萬元尚無著落,希望蔡某等人“贊助”。蔡某等6人迫于無奈,表示每人愿意承擔2萬元“贊助費用”,并分別將“贊助費用”共計12萬元轉至D公司賬戶,C小學學生農業實踐培訓基地項目得以順利推進。2021年年底,C小學陸續支付了蔡某等人被拖欠的款項。
【分歧意見】
本案例中,對于蒲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存在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蒲某作為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代表了單位意志,其要求管理服務對象“贊助”12萬元,構成單位受賄行為,依據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種意見認為,蒲某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構成違規受禮,依據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第三種意見認為,蒲某向管理服務對象“拉贊助”,利用其作為學校校長的職權,謀取個人業績,屬于以權謀私,依據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第四種意見認為,蒲某要求管理服務對象蔡某等人向學校“贊助”費用,蔡某等人拿出12萬元贊助給C小學并非出于本意,僅是為了討要被拖欠的款項,行為具有被動性。蒲某的行為增加了群眾負擔,屬于違規攤派,依據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
【意見分析】
經研究,我們同意第四種意見,蒲某的行為違反群眾紀律。
(一)蒲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單位受賄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例中,蒲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單位受賄罪。一方面,單位受賄罪要求體現單位的意志,形式上必須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實質上是經過單位決策程序形成的意志,而蒲某的行為沒有經過學校班子集體討論,對外也不是以學校名義簽訂捐贈協議實施,不能體現單位意志。另一方面,受賄行為本質是權錢交易,在具體的受賄事實中,受賄方與行賄方具有對合性,即一方知道自己在受賄,另一方知道自己在行賄。對于供應商蔡某等人來說,其僅是為了要回被拖欠的款項,被迫“贊助”12萬元,主觀上沒有通過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如果認定單位受賄,勢必涉及是否需要將相關企業主的行為評價為行賄的問題,此結論顯然與事實和法律不符。?
(二)蒲某個人沒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不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受禮
從違紀構成角度來看,無論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還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接受人有無對他人財物占有的違紀故意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執紀實踐中,違規受禮者一般都實際占有有關財物,具有個人占有的主觀故意。但本案例中,該筆“贊助款”用于學校項目使用,蒲某主觀上不具備個人占有的故意。另外,在違規受禮中,管理服務對象出于維護關系等目的,往往樂于贈送財物,主動性較強。蔡某等人出于現實顧慮,難以拒絕蒲某的要求,屬于迫于無奈,被動為之。故蒲某的行為不構成違規受禮,不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三)根據充分評價原則,蒲某的行為不宜簡單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在案件定性時,應當全面分析違紀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準確評價其行為本質,為案件實現“定性準確、處理恰當”奠定基礎。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在一些案件中存在部分競合的關系,二者均是黨員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為規則,都與職務行為關聯,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黨的廉潔紀律,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為確保清正廉潔,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證,所保護的主要是職務廉潔性。黨的群眾紀律,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克服脫離群眾危險的重要保證,所保護的是復雜客體,既包含了職務活動的規范性,也包含了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本案例中,蒲某利用校長身份,向管理服務對象蔡某等人拉贊助,并將相應贊助費用用于自己主抓的項目建設,謀取個人業績,表面上看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違反廉潔用權的要求。但是從實質上來看,蒲某追求工作成績和個人表現的行為,還侵害了相關企業的利益,侵犯了正常的黨群干群關系,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故不宜簡單將蒲某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四)蒲某的行為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更能體現行為本質,更有利于實現紀法綜合效果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明確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無償地、非自愿地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都是攤派,一律予以禁止”,并強調“不得以贊助、捐贈等為名變相向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攤派”。本案例中,蒲某作為小學校長,打著“贊助”名義向學校的供應商攤派費用,應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主要理由有三點:一是違紀目的和動機。表面看來,蒲某“拉贊助”是為了推進學校的項目,但從實質來看,這是盲目追求工作成績和個人表現。二是違紀行為和表現。蒲某將服務群眾的義務當作管理群眾的特權,將本應由學校承擔的費用轉移到群眾身上,增加了群眾負擔。三是違紀行為危害性。蒲某的違規攤派行為損害了群眾利益,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和黨的形象,在當地和系統內均造成了惡劣影響。
此外,根據人財物一體處理原則,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案件既要考慮對人的處理,又要考慮對財物的處理。涉案財物的精準處理,關系到國家利益的挽回、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關系到人民群眾對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工作的評價。本案例中,從涉案財物處置來看,如果以違反廉潔紀律認定,相關贊助費將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群眾利益遭受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將蒲某的行為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相關款項責令退賠給蔡某等供應商,有助于增強企業群眾的反腐獲得感滿意度,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