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提要】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每個黨組織和每名黨員。實踐中,有的基層黨組織對黨費工作不夠重視,違規違紀問題時有發生。鑒于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行為較多,且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未就如何定性處理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執紀過程中容易產生困惑。我們認為,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行為可能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甚至涉嫌犯罪,應結合具體案情,從違紀行為的數量、嚴重程度、后果影響等方面綜合分析研判,準確定性、恰當處理。
【基本案情】
杜某某,中共黨員,某中央金融企業三級單位S省分公司(國有控股)原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4年5月至2018年12月,杜某某個人決定將36.23萬元黨費用于印制公司宣傳冊、拍攝宣傳視頻;授意公司員工挪用黨費共計187.1萬元墊付業務費用;針對總公司黨委、組織部門多次指出的“S省分公司未按時足額交納黨費的黨員人數較多”問題,安排公司人力資源部每月核發工資時,統一按照月工資收入的0.5%扣繳黨費,以便公司黨員能夠“專心拓展業務”。杜某某任職期間,S省分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極其混亂,黨員黨性意識淡漠、上行下效,以支部活動名義使用黨費吃喝、挪用黨費等違紀違法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1個黨支部連續2年被評為軟弱渙散黨組織,3名公司員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分歧意見】
本案例中,對于杜某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杜某某個人決定違規使用黨費的行為違反組織紀律,授意公司員工挪用黨費墊付業務費用、安排扣繳黨費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應適用2015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和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合并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杜某某作為S省分公司時任黨委書記,重業務、輕黨建,長期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亂作為,帶壞隊伍、敗壞風氣,嚴重破壞公司政治生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政治危害性,應整體評價為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適用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意見分析】
經研究,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杜某某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
(一)杜某某的行為具有嚴重的政治危害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都是責任主體,必須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黨組(黨委)應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包括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不擔當、不作為,本地區本單位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管黨治黨寬松軟,本地區本單位在管黨治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黨組織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重要抓手。本案例中,杜某某作為S省分公司時任黨委書記,重業務、輕黨建,“金融例外論”錯誤思想嚴重、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突出,帶頭違反黨的紀律,長期在黨費交納工作中亂作為,為開展業務違規決定使用黨費,違規安排扣繳黨費,導致公司黨建缺失、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嚴重破壞公司政治生態。杜某某的行為表面上是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正確履行職責,實質上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具有嚴重的政治危害性,應整體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
此外,2018年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時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行為性質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按照《紀律處分條例》“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規定,對于2018年10月1日前發生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行為,應實事求是定性為違反工作紀律;對于開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連續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行為,應按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定性為違反政治紀律。本案例中,杜某某的行為屬于后種情形。
(二)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行為及認定
依據《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等規定,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行為主要包括:不按規定交納黨費;墊交、扣繳黨費;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特殊黨費”;少繳、拖延上繳黨費;不按規定范圍使用黨費;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使用、下撥黨費;不按規定將黨費存入指定銀行;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按規定公開、報告、通報、檢查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挪用黨費;等等。根據個案情況,上述行為可能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甚至涉嫌犯罪。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相較于其他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求更加嚴格,對違反規定的處理更為嚴厲。《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200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貪污、挪用黨費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鑒于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行為較多,且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準確定性、恰當處理。
一是要突出政治把關,堅持從政治上看,精準甄別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黨組織負責人存在多個嚴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行為,應透過現象看本質,注重審核被審查人違規違紀行為背后是否存在管黨治黨嚴重失職失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重要領導責任不擔當、不作為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問題,存在上述問題且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具有嚴重政治危害性的,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黨費歸個人使用,可能涉嫌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罪,鑒于“紀、法、罪”是三個不同的評價體系,此種情況不影響將黨組織負責人挪用黨費等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一系列行為整體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
二是要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行為性質。黨員僅有個別或者多個情節較輕的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行為,一般政治危害性較小,不宜“一刀切”地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應根據個案情況予以定性。如使用黨費違規吃喝的,一般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不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公開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的,一般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無正當理由拖延上繳黨費,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保管黨費過程中挪用黨費2萬元進行賭博的,一般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三是要予以恰當處理,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黨員有違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定行為,情節輕微或者屬于一般違紀且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可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如果被審查人存在其他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可以考慮作為情節客觀表述。如對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未按照專款專用要求單獨核算反映,或者黨費管理未實行會計、出納分設的,可以對有關人員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并予以糾正。需要注意的是,黨員不主動按時足額交納黨費的,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應按黨章規定予以除名,不宜作為違紀行為認定。
【相關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
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第七條 黨組(黨委)應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本系統)貫徹落實;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機關政治生態;
(四)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九)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防止出現“燈下黑”;
(十)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十一)勇于和善于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二條 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不認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重要領導責任不擔當、不作為;
(三)本地區本單位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責任落實軟化,管黨治黨寬松軟;
(四)本地區本單位在管黨治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