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81115 16:50
日前,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永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征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并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永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永征簡歷
王永征,男,漢族,1964年2月生,大學學歷,山東鄄城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泰山旅游度假區)管委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等職,2000年7月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05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區委副書記,2006年2月任泰安市岱岳區委副書記、區長,2011年11月任泰安市岱岳區委書記,2016年11月工作待安排,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委副秘書長(正縣級),2017年2月,任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190131 23:43

8月16日上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王永征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永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王永征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岳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4.203843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共計20余人旁聽了宣判。
山東高法20190816 1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