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湖南郴州原市委書記李大倫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原郴州市市長、案發時任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黨委書記周政坤被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2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大倫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承攬建筑工程、任職、減免稅費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22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04.3281萬元。此外,被告人李大倫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7393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告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干部選拔任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95次,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折合人民幣3151.84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639.4萬元,美元4.25萬元。此外,被告人曾錦春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被告人周政坤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賄賂135.7萬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紅利598萬元,感謝費76萬元,伙同弟弟周政權采取名借實受的方式收受賄賂370萬元,伙同妻子劉陽春收受賄賂1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大倫受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其在“兩規”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被告人曾錦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周政坤能配合偵查機關追贓,該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
三門縣紀委2008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