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珉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王珉簡歷:
王珉,男,漢族,1950年3月生,安徽省淮南人,1968年9月參加工作,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機械制造專業(yè)畢業(yè),工學博士、教授。1968.09—1972.04 安徽省舒城縣石崗公社插隊;1972.04—1975.09 安徽省淮南化工機械廠工人;1975.09—1978.09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機電系礦機專業(yè)學習;1978.09—1979.09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機制工藝教研室教師;1979.09—1981.12 北京航空學院機械系機械制造工程專業(yè)碩士研究生;1981.12—1983.02 安徽省淮南煤炭學院教師;1983.02—1986.04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機械制造專業(yè)博士研究生;1986.04—1987.09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講師、實驗室主任;1987.09—1989.02 香港理工學院訪問學者;1989.02—1990.05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副主任、副教授;1990.05—1991.12 南京航空學院機械工程系副主任、教授;1991.12—1992.03 南京航空學院秘書長;1992.03—1993.05 南京航空學院副院長;1993.05—1994.0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校長;1994.07—1996.12 江蘇省省長助理;1996.12—2002.05 江蘇省副省長;2002.05—2002.08 江蘇省副省長,蘇州市委書記;2002.08—2003.02 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蘇州市委書記;2003.02—2004.10 江蘇省委常委、蘇州市委書記;2004.10—2005.01 吉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2005.01—2006.11 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2006.11—2008.01 吉林省委書記;2008.01—2009.11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09.11—2010.01 遼寧省委書記;2010.01—2015.05 遼寧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15.05—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委員。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20160304 10:00
日前,經(jīng)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jīng)查,王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身為省委書記沒有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換屆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遼寧省有關選舉發(fā)生拉票賄選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公開妄議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頂風違紀,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從利益輸送中獲得經(jīng)濟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珉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動搖,紀律意識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王珉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20160810 17:55
8月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珉受賄、貪污、玩忽職守案,對被告人王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共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億余元。王珉擔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00萬元。王珉作為中共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籌備組組長、大會主席團黨組書記、常務主席,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2011年中共遼寧省委換屆選舉、2013年遼寧省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以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換屆選舉中發(fā)生的拉票賄選未被及時制止,不斷蔓延,部分人員違法當選,嚴重損害了換屆選舉秩序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玩忽職守罪,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王珉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財物已扣押、凍結在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珉貪污數(shù)額巨大,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珉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雖然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法20170805 0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