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高校:
為規范和加強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738號)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交易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校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25年6月30日
湖南省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屬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交易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預算歸口湖南省教育廳管理的省屬高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國有資產包括高校及其所屬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本校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條 高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省財政廳綜合管理,省教育廳監督管理,高校具體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省財政廳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負責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省教育廳負責對高校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高校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或備案高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負責高校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資產配置,推動資產共享共用;
(五)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或備案高校出資企業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組織編報高校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規定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六)組織編制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實施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核。
第八條 高校承擔本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高校校長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高校要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對學校國有資產實施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上級部門有關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審議本校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研究學校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審議資產優化配置方案,推動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根據實際需要部署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
(三)對學校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履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職責,根據學校資產規模和管理工作需要,明確相應數量、具備相應知識和工作背景的專職國有資產管理人員,落實相關經費,保障資產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條 高校資產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關于資產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管理,及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保障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負責本單位經營性資產的日常監管和保值增值;
(四)負責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板塊中本單位資產信息的錄入和完善,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五)接受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是指高校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為本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高校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對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原則上高校內不得同時出現同類資產閑置與新增配置并存的情況。
第十三條 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數量、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規定;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要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高校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單位履行職能和滿足事業發展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購置、租賃、共享相結合。
第十四條 高校新增資產配置必須綜合考慮現有資產存量情況,充分審核論證,編制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并按省財政廳批復的年度預算組織實施。
(一)有配置標準的資產配置。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各高校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
1.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依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限額標準〉的通知》(湘財資〔2020〕15號)預算上限、實物量上限,結合單位存量情況進行配置。
2.專用設備。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配置標準執行。
3.公務用車。依據《湖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湘辦發〔2019〕1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的車輛配置標準,結合單位的車輛編制數和實有存量數進行配置,并按要求采購國產新能源汽車。
(二)無配置標準的資產配置。無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并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采取調劑、租賃、購置、新建等方式進行配置。
1.信息化項目和基建維修等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程序,需要立項的,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2.大型專業設備資產配置。除房屋及構筑物、土地、車輛外,單項價值限額以上(高校限額為50萬元,含本數)的資產,由高校自行組織論證并出具《大型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需對大型設備配置的價格進行詢價,并根據相關成交價格確定配置單價,并對設備涉及的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投資評審。
(三)申請購置進口儀器設備、特種設備及國家控購設備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或工作需要設立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重大資產的,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配備。
第十六條 高校的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統一管理。高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采購與招標工作,控制采購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高校要在購置的資產到貨后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大型資產應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使用部門、審計和財務部門及技術專家進行驗收。進口儀器設備的驗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在資產驗收合格后,根據資產類型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準確錄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板塊,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要求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管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九條 高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及對外投資等行為。高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厲行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當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冠名權、著作權、科學數據、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內部管理主體,規范使用流程,落實維護措施和責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推進無形資產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條 高校國有資產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高校不得以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名義規避資產出租出借審批程序。對外出租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風險控制”的原則,進行公開競價招租。高校應當依法自主選聘符合規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招租價格一般采取市場比較方式確定,招租起始價應不低于評估價。高校國有資產原則上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資產出租原則上應當公開競價招租,特殊情形需協議招租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高校房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其他資產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七年的,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創新和事業發展大局等特殊情況的資產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高校單個合同出租國有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核、審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審批:
1.房屋及構筑物資產用于食堂、銀行、電信、郵政公共服務的;
2.出租房屋及構筑物資產面積在300平方米(含)以內的;
3.賬面原值在200萬元(含)以下的其他資產(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除外);
4.公務用車嚴禁對外出租出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批:
1.出租房屋及構筑物資產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其他資產(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1.出租房屋及構筑物資產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除外)。
(四)高校出租土地資產的,應按土地有償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由校黨委會集體研究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高校應制定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加強資產出租、出借后續管理,防止資產轉租轉借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五條 高校申請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應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板塊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書面申請、審批表以及清單(見附件1、2、3);
(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招租出借方案、租賃價格、定價方式等內容;
(三)同意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有關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技術報告,按程序辦理備案;
(六)近兩年的資產出租出借收入上繳情況;
(七)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采用非公開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二十六條 高校按規定取得的資產使用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上繳省財政;高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按有關規定納入單位財務收支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高校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教育部 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湘科發〔2023〕5號)規定執行,促進貴重儀器設施社會共享。
第二十八條 高校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高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有償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條 高校處置的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方可處置。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校國有資產應予以處置: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毀、滅失的;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或職能調整等而移交的;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閑置資產或者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需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各高校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學、物盡其用的原則。固定資產處置以報廢年限為基礎要求,規范程序,嚴格審核。實行有償轉讓的資產,原則上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高校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由校黨委會集體研究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
高校處置國有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核、審批: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由高校自主審批:
1.除房屋和構筑物、土地、公務用車外,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喪失使用價值或維修價值的其他資產,采取報廢形式的;
2.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科技成果需要轉讓的。
(二)屬于下列情形的,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批:
1.房屋及構筑物,采取報廢(拆除)形式處置的;
2.除房屋和構筑物、土地、公務用車外的其他資產,采取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損失核銷形式處置的;
3.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采取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形式處置的。
(三)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采取調劑、拍賣、報廢、損失核銷形式處置的,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四)超出省教育廳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權限范圍的資產處置事項,由高校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土地資產等重大處置事項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處置審批意見。
第三十四條 高校要嚴格規范資產自行處置程序。自行處置資產前,需經過校內調劑公示、技術鑒定、資產管理部門審核、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等流程。資產原值10萬元(含)以上且未達使用年限的資產處置,應當進行殘值評估。
第三十五條 按本辦法需報上級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高校應按照《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22〕18號),根據不同情況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板塊填報有關文件資料:
(一)高校資產處置事項的申請、審批表以及清單(見附件4、5、6);
(二)同意國有資產處置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資產有效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財務明細分類賬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資產產權證明,如不動產登記證(或房產證、土地證)、股權證、車輛登記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按規定需要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按程序辦理備案;
(七)資產實物照片;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高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取得的收益以及高校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處置收益留歸學校使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高校轉化科技成果獲得收入按照《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湘政辦發〔2024〕21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22〕18號)、《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操作規程》(湘財資〔20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高校申報處置的資產信息應與預算一體化資產管理模塊數據保持一致。高校要依據批復文件及時處置資產,處置完成后應當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資產轉讓、拍賣、置換、市場化租賃;
(三)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債、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四)高校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合作開發;
(五)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高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條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機構合并、分立、撤銷、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損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辦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高校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按照《湖南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資〔2016〕1號)執行。
第四十二條 高校應充分利用專家資源,可按規定和程序委托校內專家參與校內資產購置論證、驗收、使用、處置、評估等工作。
第七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資產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高校國有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實現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
第四十四條 高校應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的基本信息錄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板塊,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國有資產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高校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六條 高校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處置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是指利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資產專項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資產統計信息、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運用一定的方法、指標及標準,科學考核和評價高校國有資產管理效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高校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四十九條 高校應當充分利用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結果,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強化監察、審計等部門協作聯動監督,提高內部控制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高校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 此前頒布的有關儀器設備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關于出租部分國有資產的請示(范本)(略)
??????2.省屬高校資產出租審批表(略)
??????3.省屬高校資產出租清單(略)
??????4.關于處置部分國有資產的請示(范本)(略)
??????5.省屬高校資產處置審批表(略)
??????6.省屬高校資產處置清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