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學院水電資源的有效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生產及師生員工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及地方教育、物價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應學院各部門、所有構筑物、以及對外租賃物。
第二條 學院水電由后勤服務處統一管理。其中,后勤服務處水電組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水電供應管理
第三條 水電供應首先應確保師生員工學習、生活和教學的基本需要,同時又要做到計劃用水用電和節約用水用電。
第四條 后勤服務處水電組負責供水供電設施的日常管理。出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水電正常供應,杜絕水電浪費。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施工單位、租賃門面的水電設施不得自行轉讓給他人使用,如確屬需要,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使用部門負責人、使用部門院領導審批同意→后勤服務處水電管理負責人、后勤服務處負責人、后勤主管院領導審批同意。
第六條 學院各部門、施工單位、租賃門面根據需要須對水電進行增容時,應到后勤處水電組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條 為了對突發性故障做出有效反應,后勤服務處水電組應經常檢查水電運行情況,保持與供電公司和供水公司的正常聯系,對停水停電情況在學院的相關平臺上及時發出信息。
第三章 水電使用管理
第八條 教學、辦公、生產、生活直接耗用以及為此提供直接或間接服務的水電耗用屬合理用水用電范圍。包括照明用電、動力用電、飲用水、衛生用水、教學實驗用水用電、生產用水用電。
第九條 以下情況屬違章用水用電
(一)私自接用電源及安裝任何電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變原電源端口用途從事燒水、做飯、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滌私人用品(不包括學生、院內沒有住房和住單身宿舍的教職工、上班工作人員)。
(四)未經允許將本單位用水用電設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章用水用電行為。
第四章 水電工程管理
第十條 學院內任何部門(包括施工單位)未經后勤服務處審批同意,都不得私自拉管接線。
第十一條 如需更換、移位、拆遷、拆除、停用和新裝、改裝電氣線路及用水設備,必須按水電管理申報程序提出申請,經水電組審核,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完畢后,經水電組派出水電技術人員進行驗收,申報手續不完整或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都不得供水供電。
第十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后勤服務處水電組移交水電竣工圖一份,以備維修管理使用。否則水電組有權不予接水接電。驗收移交以后,水電組應做好日常維護與保修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的供水工程及輸變電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水電組有義務與責任參與策劃、施工。
第十四條 凡因人為因素造成倒桿、斷線、挖斷電纜、損壞變壓器、掘斷水管導致的經濟損失,甚至造成人身傷亡時,除對肇事者按實際損失額處以經濟賠償外,并視情節輕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水電計量及收費
第十五條 表計管理
(一)凡屬于計費的用戶均應在不同的供水點和受電點安裝計量表,每個水、電表作為一個計費單位。難以分裝水電表計量的,經雙方協商可用其它方法解決。
(二)計量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水電組負責。
(三)臨時用水用電(指用水用電時間不超過15天)的用戶,一般應安裝計量表。對未安裝計量表者,應按水表流量或用電設備容量、水電使用時間、用水用電類別計收水電費。
(四)用戶對水電計量表應負責管理,如因用戶責任造成計量表損壞,除了應由用戶賠償或負擔修理費外,另按測算使用水電費的2倍計收水電費。由于用戶原因需要移動表位的,工料費由用戶負擔。
(五)由于計量表裝置有誤、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計量不準,需要退補水電費的,可按照用水用電記錄及其它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解決,用戶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電費。
第十六條 水電費收取
(一)水電組建立水電抄表、審核、收費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水電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不斷增強服務意識。
(二)水電組應強化水電費回收管理,每月定期抄表收費;租賃用戶根據合同要求定期抄表收費;水電使用個人或單位應按水電組確定的水電費及時繳納,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水電管理部門發出繳納款通知單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所欠水電費總額千分之五計收,并停止供電供水。
(三)對租用學院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的水電費,水電組直接向承租單位或個人收取水電費,并交到財務處。
(四)對于執行水電智能化管理的學生公寓,除國家標準與地方規定的基數外,超出部分全額收費,水電使用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免費5度電、3立方米水,每年按10個月設置用量,或每學期按5個月設置用量。
(五)公寓值班室除學院規定的免費水、電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屬部門或個人承擔。
(六)學生超額用的水電費、公寓值班室超額的水電費、家屬區、教工宿舍等水電費收取標準按學院繳費價格收取,水1.8元/立方米 ,電0.6元/度。
(七)商業服務用水按學院繳費價格1.3倍收取,電按動力電價格收取。
注:若自來水、供電公司水電費調整,我院收費標準同比調整。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十七條 違章私自接電線、燈頭,水電組除對違章者提出批評,及時拆除電線外,同時可依據績效考核有關規定向督導考評處報請對相關責任人或部門進行處分。
第十八條 對寢室繞過電表接線用電、改裝電表接線或偽造、或啟動電表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電表計量不準的違章用電行為,按容量及實際使用時間追補電費,并按追補電費的3倍處以罰款。如違章用電起始日期無法查明時,至少以六個月計算。由于違章用電造成供電設備損壞和重大責任事故,除負責賠償外,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表前用水、私自改動表前供水管道和水表位置,或用不正當方法使用水表停滯運行、失效或損壞的違章行為,除追繳水費外,每次應處以水費3倍的罰金。
第二十條 學生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磁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熱器具,違者收繳電熱器具,同時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給予班主任按10元/件.次標準處罰,在當月班主任經費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教室內杜絕“長流水”“長明燈”現象。一經發現,按20元/次標準給予班主任處罰,并在當月班主任經費中扣除。辦公、教學場所出現“長流水”“長明燈”等現象,若能確定當事人的,則對當事人按20元/次.處標準進行處罰,在當事人下月工資中扣除;若不能確定當事人的,則對相應責任部門進行績效考核扣分,扣分標準為:2分/次。處罰扣分報學院督導考評處統一執行。
第七章 節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院各部門應加強節能管理,加強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的節水節電措施,推廣節能產品。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使用電熱設備。確系教學、生產及后勤生活需要的電力空調器、電爐、大型加熱設備等,必須事先向水電組提出書面申請并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院各部門應管理、使用好屬于本部門的水電設施,若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及時報修;發現私拉亂接電線甚至竊電等行為應及時舉報。水電維修由水電組按“水電維修工作流程”負責落實。
第二十五條 應加強對學院內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內的空調用電管理,夏季氣溫低于32℃或冬季氣溫高于12℃時不得啟用空調;合理設置空調溫度,夏季設置不得低于26℃、冬季設置不得高于20℃,并做到無人時不開空調,開空調時不開門窗;也不得同時使用空調和取暖器。違者,每發現一次,按20元/次標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責任部門則按2分/次標準進行績效考核扣分。宿舍與教室空調管理的責任人為班主任。
第二十六條 無學生實習時,出現機床空轉、電腦開啟、空調運轉等情況時,責任人明確時,按100元/次標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若責任人不明確時,則對責任部門按5分/次標準進行績效考核扣分。
第八章 水電日常運行管理及設施維護
第二十七條 后勤服務處水電組的工作職責是:保障學院內的水電正常供應,加強對學院內的水泵房、蓄水房、配電房、開閉場所等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機組、高(低)壓配電柜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受理單位或個人用水用電申請,辦理過戶和銷戶手續;負責核定單位或個人用水用電性質和計價標準,并及時統計水電用量,收取水電費用;負責水電規劃和基礎設計、建設計劃的制訂;負責參與學院基建、大型維修改造項目的水電施工;負責制定或修訂學院水電管理制度;負責對違規用水用電行為的處理;負責節水節電宣傳,積極推廣節水節電新技術、新產品;負責與當地水電部門協調與聯系。
第二十八條 按有關行業規定做好泵房工、值班電工的上崗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安全規程、運行管理規程。并按學院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付諸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后勤服務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