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亞玲 王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大量違紀行為都需要對情節輕重、是否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嚴重后果進行判斷,有的違紀行為還將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等作為違紀構成要件。這些情節類、影響類概念較難進行具體量化,容易出現執紀尺度不一問題。結合實踐,我們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綜合判斷。
關于情節輕重的判斷。一是從主觀故意判斷,包括是明知故犯還是疏忽過失,是多次違紀還是單次違紀,是徇私情私利還是為黨和國家的利益,在共同違紀中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對黨忠誠等因素。二是從違紀行為手段方式判斷,包括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公開性;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還是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悔改繼續實施。三是從違紀后果判斷,包括對集體、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影響、損失、損害等因素。四是從主體身份判斷,包括是否為紀檢監察干部、組織人事干部、司法工作人員等因素。五是從同類案件統籌把握判斷,在全面掌握本地區、本部門政治生態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基礎上,對案件的情節輕重情況要在同類案件中比較、綜合平衡。例如,《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根據上述規定,情節較重屬于該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具體而言,從主觀故意來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事項內容越多、涉及類型越多,其情節就更為嚴重。如隱瞞不報房產數量是2套還是多套;如除隱瞞不報房產,是否還隱瞞不報持有股票、基金或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從行為手段來看,采取各種方式變通,惡意規避填報內容的,屬于情節較重。比如,因為考慮漏報行為發現后處理較瞞報行為更輕,填報了3只市值較少的股票,對其他5只市值較多的股票不予填報;將實際為本人所有的房屋、持有的股票故意變更到他人名下;此前有過瞞報行為又瞞報的情形的,這些屬于情節較重。從案件后果來看,是否因瞞報造成職務職級調整明顯不公,引起他人舉報;或是因瞞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如有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給予黨紀處分。
關于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的判斷。一是從輿論反響判斷,包括是否引起社會負面輿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滿或舉報、輿論知曉范圍和嚴重程度等因素。二是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判斷,包括造成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輕傷人數,是否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及損失數額大小等因素。三是從違紀背景判斷,包括是否處于戰時狀態(如抗洪、防疫期間)、集中整治期間,是黨的十八大后還是黨的十九大后所犯錯誤等因素。四是從社會影響判斷,包括是否造成單位管理混亂、影響正常秩序,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受到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等因素。五是從執政基礎判斷,是否嚴重影響黨的執政基礎,影響國家、政府公信力等因素。例如,某區副區長兼任該區防汛指揮部副指揮長時,不認真履行防汛排澇應急響應期間領導24小時輪崗值班工作要求,擅離職守,值班當晚在家中飲酒致脫崗。根據《條例》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該副區長行為是否違反工作紀律,就要判斷其行為是否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從違紀背景來看,當時是防汛排澇應急響應期,是涉及黨和人民群眾利益的關鍵時刻、特殊時期。從輿論反響來看,其行為在當地和網絡上引起了負面輿情。從對社會影響、執政基礎的影響來看,其行為讓干部群眾對全省防汛各項部署產生負面解讀,對公職人員的形象、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造成嚴重破壞。綜合上述因素,可以認定該副區長的行為屬于造成不良影響,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紀構成要件中的情節輕重、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應與認定《條例》第十七條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第二十條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作出區分。前者更多是定性情節,即根據違紀主體的違紀事實,確定違紀性質。后者更多是量紀情形,即根據違紀主體的量紀事實,確定處理的輕重。一般而言,定性情節更多存在于違紀過程中,如主觀故意、違紀行為、手段、造成影響等;而量紀情形更多存在于違紀行為實施前和實施后,如主動交代、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等從輕或減輕情形,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等從重情形。
(作者單位:江西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