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市州教育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營造良好的辦學環境,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規范高等學校辦學行為作如下規定:
1、高等學校是舉辦高等教育的法人機構,必須依法開展各類辦學活動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高校的所有對外設點辦學或聯合辦學活動都必須以學校名義開展并由學校法人簽訂正式協議,嚴禁任何內設機構對外設點辦學或與其他單位聯合辦學。各高校要切實端正辦學指導思想,并依據學校的實際條件,合理確定各類教育的辦學規模、類型與層次,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提高辦學綜合效益,禁止給內設機構設定辦學創收目標,禁止將學校的辦學活動承包或變相承包給任何部門或個人。
2、各高校要進一步理順內部管理職能,完善辦學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學校招生、教務等職能部門以及專業院系的各自工作職責,明確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網絡教育)學院(處、部)歸口管理全校的成人教育、網絡教育、自考助學等辦學活動,并統一組織布局設點、招生宣傳、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3、各高校要切實加強校內辦學活動的統籌與管理,禁止出租校內場所和設施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高等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以維護校內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今年內,各高校要對校內各類辦班、辦學活動進行一次專門清查,及時制止各類違規辦學活動。對已在校內租用場所和設施開展高等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其他機構,要立即停止招生并負責處理相關遺留問題,杜絕影響學校安全和穩定的隱患。
4、各高校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教育部和我廳公布的招生專業與計劃錄取各類新生,嚴禁違規錄取學生和體制外亂招生。高校不得委托二級機構,學校師生和其他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招生,不得以合作或聯合辦學的名義由其他單位組織招生,不得利用任何媒體宣傳未經我廳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嚴禁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各類生源與招生計劃。
5、各高校要進一步明確成人教育(含網絡教育和繼續教育)的辦學定位,堅持主要面向社會從業人員,以業余學習為主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不準招收或以“成教專科+自考本科”、“技能+學歷”等形式變相招收全日制脫產學習的成人或網絡學歷教育學生,不準組織招收各級各類全日制脫產學習的在校學生套讀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和自考助學等高等學歷教育。
6、各高校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立全日制普通教育的校外辦學站點。設立各類成人高等教育校外站點(包括成人教育函授站、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等),必須加強統籌規劃并嚴格審核合作單位的條件與資質,經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后方可正式招生辦學,嚴禁未經備案便設站招生,嚴禁與非獨立法人單位或個人合作舉辦校外站點。
7、各高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各類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2007〕13號)要求,切實規范自考助學活動的管理。各高校要對目前學校(含內設機構)已開辦的所有自考助學班進行全面清理,妥善處理相關遺留問題,并按規定程序報我廳學生處審核。從2010年開始,凡未經我廳審核的高校自考助學班,一律不得繼續招生。
8、各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教學質量和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校外站點的嚴格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下放招生權和辦學權;必須由學校統一發放錄取通知書和畢業證書、統一印制招生簡章并組織開展招生宣傳活動,嚴禁以任何形式轉移或下放錄取、收費、教學和管理等職責;必須按規定派遣主干課程的主講教師和聘請合格的輔導教師到校外站點教學,確保教學質量。
9、各高校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切實做好新生學籍注冊和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工作。各高校對所錄取的各類新生要認真組織開展入學資格審核,經復查合格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新生學籍注冊,不得將違反規定招收的學生和不具備入學資格的學生予以學籍注冊或留校學習。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對學歷(學位)證書的管理。學校只能為已經取得本校學籍且達到規定要求的學生頒發相應學歷(學位)證書,不得隨意變更學歷(學位)證書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專業名稱及學制,禁止違規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嚴格按教育部要求做好學歷(學位)證書電子注冊工作,避免因漏報、錯報注冊信息造成遺留問題。
10、各高校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我廳有關學籍管理的具體規定,認真規范學生轉學和轉專業,不準在新生報到入學前直接調整錄取專業,不準為尚未取得學籍的新生辦理轉學和轉專業,不準未經學籍轉換便將學生留校寄讀或轉專業學習,禁止辦理校與校之間成建制的轉學。從2010級新生開始,高等學校(含特殊專業)因生源不足而降分錄取的學生一律不允許轉學。
11、各高校要嚴格執行省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各項教育收費政策,務必做到不自立項目收費,不提高標準收費,不擴大范圍收費,不違背學生自愿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費用,不使用非法票據收費,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各類亂收費行為。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在招生簡章中注明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校內通過多種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學生自愿選擇的項目以及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教育收費工作的透明度。
12、各高校要始終堅持把規范辦學行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確保學校和諧穩定和健康發展。要切實加強對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學校(含校外站點)的各類辦學情況進行清查,發現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對違規辦學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并追究責任,對違規招生辦學或教學質量差的校外站點要堅決予以撤銷。
1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本區域內各類辦學站點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對各類校外站點的招生宣傳、日常管理等活動進行認真監督,及時查處高校違規設點辦學以及校外站點違規聯合招生、跨地區組織生源、不實宣傳與虛假承諾,以及將各類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捆綁進行招生、教學和收費等違規行為。
14、我廳將進一步建立健全高校辦學行為的督查機制與問責制度,不定期組織開展高校辦學情況的督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規辦學的高校,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并通過減少招生計劃、限制招生專業、暫停招生進行整改、取消相應辦學形式的辦學資格以及評優評先一票否決等形式進行處罰,同時嚴肅追究分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因違規辦學引發不穩定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高校,還將依法依規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