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體)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在湘財產保險分公司,各高職高專院校,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依據教育部等五部門《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督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貫徹落實。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代章)
2018年12月 29 日
湖南省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
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依據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
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認識實習時間一般不超過1周。
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跟崗實習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
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頂崗實習一般安排在畢業年級,時間一般為6個月。對于醫衛類專業學生,可根據醫護職業資格證報考條件要求,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10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
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對于實行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訂單班等培養的非醫衛類專業,其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時長可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統籌調整。
第二條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職業學校在組織學生實習時,應當科學組織、依法實施,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校企協同育人,將職業精神養成教育貫穿學生實習全過程,促進職業技能與職業精神高度融合,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條 職業學校要選擇與實習專業及人才培養目標關聯度高,經營合法、管理規范、設備設施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優質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職業學校應建立學生頂崗實習企業信息庫。
第二章 實習組織
第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行全省統籌指導。
湖南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負責制定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指導職業學校制定實習管理制度與辦法。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統籌指導技工學校學生實習工作。
各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各級管理辦法,切實按照我省實際,負責指導和督促所屬職業學校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實習的各項要求,加強對所屬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職業學校是學生實習教學組織的第一責任主體,校長是學生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成立校長任組長的實習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本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職業學校須明確學校的教務部門、就業部門、學生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后勤部門、綜治部門、基層教學實施單位等各部門在實習組織與管理過程中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以及失職追責辦法。
第五條 職業學校應在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確實習計劃,編寫實習大綱,并按計劃與大綱實施實習活動,不得隨意變更。職業學校每年度要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應考察評估實習單位并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業務范圍、專技人員情況、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第七條 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學生頂崗實習的崗位原則上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并盡可能按照專業崗位群的技術能力要求進行交叉換崗、輪流頂崗。
第八條 學生實習由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安排學生實習前,要依據人才培養方案和實習計劃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實習目標、任務、內容、環節、形式、程序、時間分配、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并開展培訓,使學生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實習過程中,做好實習期間的教育教學工作;實習結束后,要完成實習總結與考核評定工作。
第九條 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職業學校統一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頂崗實習一般應由學校集中統一安排。
學生因個人原因要求自主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家長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實習。鼓勵學生選擇有就業意向的單位進行頂崗實習,定期向學校報告學生的實習情況,主動接受學校的考核。實習學生家長應加強自主實習學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建立校企“雙導師”指導制度,根據實習工作需要,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聘請實習單位技術骨干、能工巧匠為兼職指導教師,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自主頂崗實習時,原則上由實習單位安排技術骨干進行指導和管理。集中實習人數達到20人及以上的,學校須安排實習指導教師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集中實習不足20人的,學校在實習協議中應明確委托由實習單位進行管理,學校須安排專業老師或管理人員定期與實習單位或學生進行電話溝通和巡視,建立相應的實習檔案,定期跟蹤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學校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實習按照指導任務計算相應工作量。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要加強對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教學過程的監督檢查。學校教務部門,協同學生管理部門、各基層教學實施部門對頂崗實習過程中各環節進行檢查,采用自查、中期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頂崗實習前期安排、中期實施、后期總結等各階段進展及實施成效進行督查,及時公布督查結果,以保障跟崗、頂崗實習各階段的質量。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實習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學生實習成績評定辦法、實習安全管理細則、實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習信息共享機制和檢查督查機制等。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頂崗實習,學生應在實習前將實習協議提交所在職業學校,未滿18周歲學生還需要提交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第十四條 實習協議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3)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5)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6)實習考核方式;
(7)違約責任;
(8)其他事項。
頂崗實習的實習協議內容還應當包括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
(2)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3)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4)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5)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6)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因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實習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1)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2)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3)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做好各學生實習動員,組織學生做好實習制度學習、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導教師依據實習課程標準制定實習工作計劃,與企業結對培養的指導教師共同商定和分配實習期間的工作任務,安排好學生食宿。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后方可辦理。
職業學校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的,應由學校對學生住宿和請銷假、出行等方面進行管理;職業學校如未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的,應在實習協議中明確由實習單位對學生住宿和請銷假、出行等方面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指導教師依據實習課程標準制定實習工作計劃,共同商定和分配實習期間的工作任務,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巡視工作,并填寫《指導教師實習周志》,學生按照實習計劃完成相關實習任務,并填寫《學生實習日志》和《學生實習報告》。
校企雙方應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共同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利用QQ群、手機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發布實習信息或實習簡報,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安全生產、職業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實習過程的管理。
各職業學校必須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實習企業進行巡視,了解實習情況,解決實習教學和學生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 實習結束,學校指導教師負責組織學生按期返校,收閱《學生實習日志》和《學生實習報告》,與企業指導教師一起評定學生實習成績。向學校相關部門提交《指導教師實習周志》、實習總結和成績匯總。
第二十一條 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實習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鼓勵職業學校依法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實習經費,主要用于實習管理。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不得借頂崗實習牟利。
第四章 實習考核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將各高職院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及所管轄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管理工作納入其總體績效評價范圍,作為評優評先、重點項目立項遴選的評判依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在分配安排職業學校生均經常性撥款以及職業教育相關專項經費時,涉及辦學績效因素的,將實習管理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對違反國家各級各類規定及本細則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對違反相關規定和實習協議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并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職業學校的主辦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學校的實習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負責對學生實習效果進行考核,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會同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實施考核工作,并將實習工作納入高職院校系部、教師、輔導員績效管理考核與評價體系。
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實習期間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后,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等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與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包括實習協議、實習計劃、學生實習報告、學生實習考核結果、實習日志、實習檢查記錄、實習總結等。
第五章 安全職責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有關規定,在實習前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對實習場所、交通過程等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事故、安全事故,實習單位應妥善做好救治處理,雙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職業學校的院(校)長是學生實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會同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監管。建立學生實習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學生實習風險管理機制;做好實習前風險預防培訓、實習過程風險管控、出險后提供專業索賠建議和協助索賠的全流程風險管理服務制度。
第三十條 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實習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條 實習單位和職業學校要對學生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交通安全常識等進行實習前教育培訓和考核,未經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二條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加強統籌管理,建立健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確保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的風險得到有效防范,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鼓勵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或學生家長本著自愿原則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為實習學生提供更多的保險保障。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所有參加實習的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
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實習期間安全管理,教育學生謹慎參與實習地周邊社會活動,減少不必要外出,按時就寢,保障學生實習來回交通安全、實習期間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各學校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實際的學生實習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