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本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6-01)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本才
●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對本職工作不擔當不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大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為多人安排工作,敗壞任職單位選人用人風氣;
●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
●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破壞司法公正;
●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本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本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09-29)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本才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2-11-04)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本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張本才,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本才利用擔任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02-13)
2023年8月31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本才利用擔任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企業經營、轉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32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本才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本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本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新華社2023-08-31)
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本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本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本才利用擔任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企業經營、轉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32萬余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張本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日報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