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賴小民簡歷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012年9月至今任現職。
1983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參加工作,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副處長、處長,銀行二處處長,信貸管理司副司長,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干部,北京監管局籌備組組長,北京銀監局局長、黨委書記,中國銀監會辦公廳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首席新聞發言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等職。目前,兼任中國企業聯合會副會長、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8-04-18)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賴小民
●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
搞政治投機,為個人職務升遷拉關系,搞美化宣傳個人,撈取政治資本,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頻繁在私人會所和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安排或接受下屬單位公款接待親屬旅游。
●違反組織紀律,在人大代表選舉和干部推薦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
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與多名女性搞權色交易。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越級插手具體項目。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賴小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于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并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且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群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賴小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18-10-15)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系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
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罪并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對罪犯賴小民宣判并執行死刑。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