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
作者:許展 樊軍龍 來源:方正出版社《高校系統違紀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 發布日期:2025-05-26 瀏覽量:
蘇某,中共黨員,某大學法學院教授。蘇某出身貧困家庭,一步步從農家子弟成長為高級知識分子和法學專家。由于成長經歷坎坷,蘇某性格孤僻、特立獨行,一貫快言快語甚至言行偏激出格。在課堂教學中,總體上看,蘇某雖然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但多次鼓吹、宣揚“躺平”“擺爛”“投機”“及時行樂”或宣傳歷史虛無主義等“野史”標新立異,曾被學生投訴,也多次被教務處約談,但蘇某仍我行我素,后被巡視指出。 第一種意見認為,蘇某的行為雖有不當但不宜認定為違紀。蘇某的上述行為與他的成長經歷、性格、個性有關系,雖然言行不夠妥當,但也沒有明顯違反教學紀律,從保護學術自由、保護教師工作積極性角度看,不宜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蘇某的行為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違反《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三條規定,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其中,情節嚴重的,根據行為的具體表現,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營造健康向上的正能量環境是一個人生活學習的必備要素。教師負有立德樹人職責,傳播正能量是其應盡職責。本案例中,蘇某孤僻的性格雖與其成長環境有關,但其身為高校教師,在走上三尺講臺后,在注重業務素養的同時,應當注重自身健康陽光心態塑造,也應引導學生避免負面情緒、言行的影響,塑造陽光健康的心態,而不能宣揚“躺平”“擺爛”“投機”等與新時代青年形象不符的觀點。從蘇某在教學和日常生活行為表現看,向學生鼓吹“躺平”等錯誤思想,由于與教學職責等具有緊密關系,系不正確履行教學職責行為,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正確履職行為)處理。對蘇某宣揚歷史虛無主義行為,如涉及否定四項基本原則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可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如未涉及政治問題的,根據言行是否與教學職責有關,分別歸入違反工作或生活紀律范疇。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此類問題,情節較輕的,一般采取批評教育等措施,以思想教育為主,防止處理過重將行為人推向對立面。 實踐中,由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涵蓋國家治理、社會管理、道德修養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是一類行為,不宜“一刀切”定性,需要區分行為具體表現情形和后果等精準定性。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性質: 1.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如涉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適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相關言行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且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者嚴重后果,適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此外,相關黨員領導干部對行為人的上述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可適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予以問責。 2.違反其他紀律行為。如在黨內選舉前,肆意宣傳所謂全民直接投票等西方民主思想,侵犯學生黨員的表決權等,違反組織紀律,適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處理。本案例中,蘇某在教學中向廣大學生“躺平”,擾亂學生思想,造成惡劣影響,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不正確履職行為)處理。如在教學外的社會交往中,宣傳及時行樂、追求低級趣味等錯誤觀點,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等規定處理。 此外,對非管理崗的高校教職工來說,如給予高校內部、教育主管部門內部處分的,依據違反黨的紀律定性對應的處分予以分類,如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等規定處理。 3.相關不當言行構成犯罪的,如涉嫌煽動國家罪、誹謗罪、侮辱罪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失職瀆職犯罪的,依據刑法相應規定處理。 ?高校黨員干部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具體表現形式 實踐中,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違反國家層面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價值目標。對于富強,有的片面理解為“不患寡而患不均”,歌頌所謂“物質匱乏、精神富有”時代,認為物質富裕只會帶來腐敗、自私等錯誤觀點。如針對保護私有財產權,有的灌輸西方“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極端私有化思維。對于民主,有的片面理解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要求擴大直接選舉范圍,或者推崇西方民主理念。對于文明,如有的過分宣傳古代文明,無視封建糟粕,貶低現代文明。對于和諧,宣揚表面上一團和氣,主張堅持無原則的“好人主義”,反對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和諧思維。 2.違反社會層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價值取向。對于自由,有的認為自由是絕對自由,宣揚“不自由毋寧死”等偏激觀點,推崇定居自由、戶籍流動自由、西方式所謂言論自由等。對于平等,有的主張人有貴賤之分,生而不平等封建思想。對于公正,有的追究結果公正,忽視過程。對于法治,有的推崇西方法治思想,脫離國情要求引入西方陪審員、內心確認、就案辦案等制度,忽視證據裁判、以人為本等基本價值。 3.違反公民個人層面的“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價值準則。對于愛國,有的主張“有家才有國”,宣傳個人主義,做精準的利己主義者。對于敬業,如本案例中,蘇某主張青年學生“躺平”“擺爛”,崇尚享樂文化和瀟灑人生,宣傳“努力沒有、結果早定”。對于誠信,有的宣傳利益至上,沒有基本的契約精神,認為在利益面前,誠信和面子毫無價值。對于友善,有的宣揚“好人不長壽、禍害一千年”,友善是軟弱的表現;有的推崇自我封閉,不與他人接觸。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高校黨員干部傳播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僅列舉違規情形,并不表示上述行為均構成違紀違法,需要綜合行為具體表現、情節、后果等予以定性,對照《紀律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的相關違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確定是否構成違紀違法和是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紀法責任。值得一提的是,負能量和錯誤觀點行為并無本質區別,負能量主要指傳播負面情緒、價值觀等言行,如悲觀主義等,可能沒有具體的指向言論,更多的是自身情緒的自然流露;錯誤觀點范圍較廣,包含負能量言行,但大多由具體的指向性言論。此外,認定本違紀行為時,關鍵在于傳播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而不論相關觀點是個人觀點,還是轉發他人的錯誤言論。 對本違紀行為的取證,需針對不同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固定相關證據。如本案例中蘇某主張“躺平”,需核實蘇某發表觀點的具體動機、發表觀點的范圍和場合、次數、后果影響等方面的證據。尤其要把握情節和后果,對產生不良政治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事實,要注意調取輿情反映、聽眾評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