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5點:
一是“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適用的人員范圍,既包括干部,也包括職工。其中“干部”的范圍與《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的“干部”范圍完全一致;“職工”主要是指在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涉及的國家出資企業中的職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機關工勤人員,以及在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等工作中涉及的民營企業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社會組織職工。 二是關于“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把握。《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凡因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凡因弄虛作假、隱瞞實情騙取榮譽、地位、獎勵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這里的“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一般是指以虛構、謊報、隱瞞、偽造事實的手段,欺騙組織,在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是關于“職稱評聘”的界定。“職稱評聘”是指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才聘用,其中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專業技術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聘用、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志;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對于黨和政府團結凝聚專業技術人才,激勵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當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于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通用性強、廣泛分布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采用評聘分開方式。應堅持以用為本,深入分析職業屬性、單位性質和崗位特點,合理確定評價與聘用的銜接關系,評以適用、以用促評。 四是關于“榮譽表彰”的界定。“榮譽表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所述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所述授予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勛章和榮譽稱號,國家級表彰獎勵,部門和地方表彰獎勵,頒發紀念章;《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所述授予勛章、榮譽稱號,表彰以及頒發紀念章。 五是關于“授予學術稱號”的界定。“授予學術稱號”是指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和規定的程序,授予某一領域資深專家的人才類榮譽性稱號。學術稱號是在人才計劃或者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人才的入選標志,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簽,也不是劃分人次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授予和使用人才稱號的目的是賦予人才榮譽、使命和責任,為廣大人才樹立成長標桿,激勵和引導人才強化使命擔當,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比如,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國家級科技領軍人才,“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領軍人才,“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及“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人選”獲得者等國家級杰出科技人才,“千人計劃”青年人才,“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等優秀科技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