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指出,聚焦違規收費、趨利性執法等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問題,督促糾治整改,促進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對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五)項明確了對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理,為定性量紀提供了明確標尺。實踐中,應注意從以下方面理解把握。
準確把握具體表現。違規收費一般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通過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來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的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擅自設立項目收費,有的單位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以管理費、成本費等為名目自行決定收費。二是超標準收費,有的單位已知國家或地方政府有明確收費標準,仍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各種名義,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三是擴大范圍收費,有的單位對不應收費的對象或事項收費,以代辦費、工本費等名義將免費的公共服務變為有償的收費項目。例如,某地車管所所長為增加單位額外收入,擅自安排對前來辦理誠信考核檔案的從業駕駛員收取“代辦費”,但實際未進行任何額外的“代辦”工作,嚴重侵害群眾利益。趨利性執法一般指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不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和公共利益,而以獲取單位或個人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是執法利益化。有的地方將罰款與收入、績效掛鉤,設置高額罰沒指標,然后層層攤派任務,導致“為罰款而執法”。二是執法選擇化。有的執法部門對有利可圖的案件嚴查嚴處,卻對沒有或者只有較小經濟收益的案件執法態度消極。三是執法頂格化。有的執法部門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論違法行為嚴重程度及客觀實際情況,都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額度執行,出現頂格處罰和小過重罰現象。
準確認定行為性質。違規收費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其本質是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無依據收費,損害公眾利益。趨利性執法的主體一般是具有執法權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其本質是以執法辦案為名、行攫取經濟利益之實,將執法行為異化為“創收工具”。這兩種違紀行為一般都有損害后果,并且主要是經濟損失后果,體現在增加群眾和企業經濟負擔,造成群眾和企業經濟損失。違規收費和趨利性執法屬于違反群眾紀律,具體是否可以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我們認為重點是把握相關違規行為是否嚴重影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如果收取的費用高、持續時間長、涉及群眾或企業多,出現大量舉報或者嚴重負面輿情,嚴重惡化當地營商環境等情況,則可以考慮認為相關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例如,某縣政府為增加就業崗位,提升民眾收入,在多個地段規劃設計夜市攤位。但該縣城市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王某為增加隊內收入,違規決定額外收取管理費,引發大量商販舉報。此外,由于相關執法人員對部分商販違規占道經營行為的消極處置,部分街道長期擁堵、嘈雜,在當地產生不良影響。王某決定執法大隊違規收費的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群眾多,嚴重影響當地高質量發展,應當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此外,如果違規收費或趨利性執法涉及數額巨大,或者有關個人在違規收費或者執法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行為且符合刑法規定的有關職務犯罪構成要件的,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