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種類、處分期間,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而且與黨紀處分制度實現了處分情形相對應、處分檔次相協調、處分規則相對接,做到紀律和法律相互貫通、一體執行。現實中,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是兩種不同的處分種類,二者可匹配適用,且二者的匹配適用一直是紀檢監察機關關注的焦點問題。結合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及工作實踐,我們認為,做好二者的匹配適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遵循“輕輕、重重”的匹配原則
為規范政務處分工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于2018年4月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從而確立了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匹配的基本原則。
根據2017年起試行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2項黨紀處分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行政降級等4項政紀處分屬于輕處分,歸為“第二種形態”;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3項黨紀處分和行政撤職、行政開除等2項政紀處分屬于重處分,歸為“第三種形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政務處分”代替“政紀處分”,體現了監察全覆蓋的本質要求。政務處分種類包含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為延續落實上述統計指標體系精神,我們可以把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4項政務處分作為輕處分,歸為“第二種形態”,同理,撤職、開除等2項政務處分屬于重處分,歸為“第三種形態”。
一般情況下,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若匹配,則所給予的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應處于同一種形態。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人事部關于“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級別工資檔次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此,降級處分是輕處分,不是重處分。
黨紀重處分必須搭配政務重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和撤職、開除屬于重處分。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實踐中,開除公職的黨員一般都開除黨籍,不存在搭配問題。重處分之間的匹配重點是政務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匹配。
首先,要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將“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精神體現在具體實踐中。對具有黨員身份的監察對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必然匹配開除黨籍處分。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未必一定開除公職。
其次,撤銷黨內職務與撤職處分的匹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據此,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一般應當搭配撤職處分。根據2010年《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并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根據以上規定,撤銷黨內職務匹配撤職時,撤職處分至少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三,留黨察看處分與撤職處分的匹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的規定,結合撤銷黨內職務搭配撤職至少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的結論,可以推出留黨察看處分匹配撤職時,撤職處分也要至少降低一個職務層次。鑒于由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的黨紀處分是依次加重,所以與撤職處分匹配時也要考慮兩者的影響不同。但由于實踐中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具體如何匹配,還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做到精準運用。
從公開的案例看,實踐中存在留黨察看二年匹配撤職時,撤職處分降低二個職務層次的情況,也有降低三個職務層次的;有留黨察看一年匹配撤職時,撤職處分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情況,也有降低二個職務層次的。因此,在不違反相關精神和規定的情況下,根據不同案件情況,給予留黨察看一年匹配撤職,撤職處分應當至少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給予留黨察看二年匹配撤職,則一般至少降低二個職務層次。
第四,開除黨籍與撤職處分的匹配。實踐中,開除公職的黨員一般都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未必一定開除公職。結合具體案情,有些黨員領導干部違紀行為情節嚴重,影響黨員形象,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不再同時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給予撤職處分。鑒于開除黨籍處分較留黨察看處分更重,因此,匹配開除黨籍處分的撤職處分,應至少降低三個職務層次為宜,如果不夠降低三個職務層次的,可以降到最低級別。
(編者注: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一/二年、開除黨籍處分與政務撤職處分搭配適用時,各地設定了分別降低1234或2456個職級等不同基準,并規定可以結合案情上下浮動。執紀中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把握。)
黨紀輕處分不必然搭配政務輕處分
相關規定僅對黨紀重處分搭配政務重處分作出要求。實踐中,黨紀輕處分和政務輕處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鑒于黨內警告的影響期與記過處分的期間一致,黨內嚴重警告的影響期與記大過處分的期間一致,因此,實踐中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不再匹配記過、記大過處分。如果根據違紀性質和情節給予的處分,介于黨內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之間時,可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給予降級處分,以突出良好的執紀執法效果。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需同時作出
這里強調時間性,是基于處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體現的是對被處分人的權利保護,保障案件處理效果的公正性。因黨紀處分的影響期與政務處分的期間基本一致,二種處分搭配使用的情況下,處分的影響期就是影響期較長的處分的影響期。如果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作出時間差距太遠,會造成影響期實際的延長,影響案件處理效果的公正性。比如,某領導干部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匹配降級處分。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同時生效,對受處分人的影響是24個月。如果黨紀處分作出3個月后,監察機關才作出政務處分,對受處分人的影響實際是27個月。因此,無論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如何匹配適用,實踐中要關注處分的生效時間對被處分人造成的實質性影響。

